“虚拟主体”之法律地位探析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2-22 22:31:42
不仅在事实层面上,网络环境中的利益关系,其权利义务的归属点在于现实主体,而不是“虚拟主体”。而且从价值层面、伦理层面上看,如果在网络空间设定一个区别于现实主体的“虚拟主体”,使其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那么,网络空间的许多行为将难以规制,现实社会的诸多秩序都将陷入困境。例如,网络可能成为个别人侵害他人权益并逃避责任的工具,如:在网上散布攻击他人的言论、披露他人隐私。甚至于网上色情、暴力的内容都可能逃避制裁。由此带来的将是现实利益的严重冲突。除此之外,“虚拟主体”法律人格的设想还会面临法律形式表达和法律思维的制约,以及法律实施的困难。
总之,互联网上权利义务的归属点只能是现实世界的主体,“虚拟主体”法律人格在法律上并未获得而且也无法获得认可。“虚拟主体”与现实主体在法律人格上是同一的。赋予“虚拟主体”法律人格的设想应当予以否定。
三、“虚拟主体”的身份意义
“虚拟主体”毕竟是一个网络中的客观存在。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于何种地位?本文认为,所谓“虚拟主体”应当是民事主体在网络环境下的身份。
徐国栋先生基于对身份一词的词素分析作出的身份定义有助于我们理解身份的意义:身份在拉丁语中为status,为“站立”、“直立”的意思。任何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如果某物被置放于某一空间,它马上与周围的相邻物品发生一种位置关系。如果被放置的是人,他也马上与周围的人发生位置关系,他与周围人的关系可以用“社会地位”或“身份”来表示。因此,身份是人相较于其他人被放置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状态。[17]
在法律上使用身份这一概念,历史十分久远。梅因指出“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在某种程度上,至今仍带有这种色彩。”[18]身份概念在历史上经历了相当大的变化。罗马法以自由人、城邦、家族3种身份组织城邦。自由人身份把人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城邦身份把人区分为市民、拉丁人、外邦人,家族身份把人区分为家父、家子。此时,身份体现的是权力和特权。
在人类社会的进步中,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即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逐渐从身份关系转化为契约关系,逐步实现人的权利平等要求。可以说,近代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但是,这里的平等还是形式上的平等。社会不断进步中也揭示了形式平等的巨大缺陷,如民事主体固有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缔约能力的不平等。因此,进入现代社会后,民法的基本理念更倾向于承认形式的不平等从而实现实质的平等。正如星野英一所言,我们已经进入法律人格具体化的时代,即“坦率地承认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其结果所产生的某人享有富者的自由而另一种人遭受穷人、弱者的不自由、根据社会的经济地位以及职业的差异把握更加具体的人、对弱者加以保护的时代”。[19]
因此,现代意义上的身份,“是一个人或团体被置放的相较于其他人或团体的有利或不利的地位,有亲属法上的身份和亲属法外的身份两种。”[20]亲属法外的身份如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消费者的身份、雇工的身份等。如果说法律人格体现的是抽象的、平等的人,那么,身份所表现的则是具体的、有差异的人。
重新审视网络环境中的“虚拟主体”,我们不难发现,现实主体经过网络身份验证进入虚拟空间,以“虚拟主体”的名义从事着网上活动。这种“虚拟主体”类似于现实世界的民事主体被“放置”于网络中的身份,即数字化身份。它在网络环境中具有与现实世界身份共有的特征。表现在:第一,它表明主体具有从事网络活动的资格;第二,区别不同的网络用户;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它代表了不同的现实主体在网络活动中不同的地位并体现了他们的特定的利益。换而言之,它体现了在网络环境中,民事主体的具体性和差异性。
每一个进入虚拟世界的网络用户所处的地位和可能享有的利益并不等同。例如,不同的网络用户由于上线积累或支付费用的不同,可以要求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层次、内容、项目就不同。在网络论坛上,在线时间越长、发出帖子的回复率越高,账户的“生命力值”就越高,享有的优惠条件就越多。又如,RPG游戏(网络多人游戏),大部分RPG游戏都有不同的等级,游戏中的“人物”能做哪些事、游戏中的装备具有多大威力都取决于用户在游戏环境中的等级,并由此决定了玩家们所享有的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再如,在网络上搜索、发布信息的普通用户与作为版块管理者的版主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版主有管理其他用户、维护版块正常秩序、整理编辑文章、查封违反规则的用户的权利,而普通用户则没有。可见,“虚拟主体”代表了网络用户在网络环境中相较于其他用户所处的有利或不利的地位。
身份究其实质是民事主体的地位及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21]现实世界中,身份天然地具有对社会进行组织、协调的功能。与主体在现实世界的身份产生的原因不同,“虚拟主体”不是主体与生俱来的身份,它是网络技术、网络协议共同安排的结果。但是,它与现实世界中的身份一样具有对网络环境中的利益关系进行组织、协调的功能。明确“虚拟主体”的身份意义有助于现实主体实现其特定的网络利益。 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注释】
[1]当然,通过身份验证进入虚拟世界还有其他方式,如:通过“cookie”——浏览器软件自动生成一个记录,保存在硬盘的“cookie”文件中,所访问的网站便可以识别来访者的身份;此外还有,数字签名技术,它通过数字证书验证用户的信息。
[2]DanHunterandF.GregoryLastowka:VirtualProperty;CaliforniaLawReview92th,2004.
[3]参见杨建斌:虚拟物的无体物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参会论文。
[4]民法学界经常在同一种意义上使用“法律人格”、“私法上的人”、“民事主体”的概念。本文主要使用法律人格一词,为表述方便,文中也使用后两者。
[5][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60页。
[5]前引2,第162页。
[6]前引2,第155页。
[8]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9]马骏驹: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第48页。
[10]前引2,第49页。
[11][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12]曹险峰:论德国民法中的人、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第59页。
[13]目前学界对权利能力仍采传统定义,即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法律义务承担者的能力。但就权利能力与人格的关系,另有观点认为,权利能力、人格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一回事。权利能力为人格的另一种表达。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但本文认为,权利能力与人格形式上有相同的一面,但两者在实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由于这两种观点的分歧不影响权利能力作为主体的适格标准,因此本文不对此展开比较、分析。
[14]李永军: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第19页。
[15]前引4,第19页。
[16][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69页。
[17]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载《法学》2002年第6期,第46页。
[18][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7页。
[19][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85-186页
[20]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第17页。
[2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代写论文联系方式
联系QQ:904272800

联系信箱:904272800@qq.com

代写论文导航
客户、写手申请单
最新论文
热点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