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展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2-23 21:03:29
(二)全球视角下的发展权法律实施机制
全面审视现行法律架构内的人权实施机制,与发展权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救济手段尽管相当不发达,尚待开辟新的路径和新的系统化的机制,但为了解实施发展权的燃眉之急,本人认为可巧妙地将发展权宣言的抽象规定链接到现行国际人权两公约的具体规范之中,利用现行国际人权两公约设定的硬性实施机制。(注:“发展权中公民权和政治权的实现与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的实现是密不可分的,反之亦然。实现公民权和政治权的规划必须清楚表明这两项权利的实现是如何促进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实现的……。同样,在任一时点和时期内,经济权、文化权和社会权的实现也要依赖于公民权与政治权的增进。……发展权的监督机制必须单独和综合审查各项权利的实施情况。即使没有订立国际条约,但是根据对发展权所进行的分析和达成的共识,原则上还是可以建立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基于两个国际公约的人权委员会首先应根据各权利之间的相互联系对各项权利进行检验,确定是否某一项权利的实施促进(或阻碍了)其它权利的实施。但是仅此还不够,还有必要在各国促进增长与技术发展的发展规划背景下,综合审视权利的实施情况”(Arian Sengupta ,Development as human rights .Oxford Development Studies Jnne,2004)加以操作:
1自主选择发展模式权。《发展权利宣言》规定:“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注:《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2款。)而人权两公约的共同之处则醒目地体现为两者有一个完全相同的条款,即第1条。该“共同条款”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借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自决权及自由地发展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权利不仅是宣言所宣称的非司法性权利,更成为人权两公约尤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法律权利,对这一权利的剥夺,就是对公约的法律效力的挑战,而公约的法律权威是不容否定的,一旦发生此类权利被践踏的情形,便可依公约程序启动保障机制。
2自由参与发展权。“参与发展”是《发展权利宣言》所宣称的一个发展权具体形式。依《宣言》,发展权的行使有三种方式,即参与发展、促进发展与享受发展。其中,参与发展是一项前提性权利,又具有实体性内容,体现了发展机会均等这一权利内核。而参与发展包括参与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公共事务尤其是权力运作过程。对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与本国公务”。这里的“参加公共事务”(take part in the conduct of public affairs)和“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have access to public service)(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明显地为发展权中的“参与发展”所涵盖,对参与发展的限制或取消,就意味着对公约条款和国内法所承诺的公约义务的违背,此时启动相关的公约实施程序的可能性便是不言而喻的了。
3男女平等发展权。《发展权利宣言》第6条强调应不分“性别”地同等保护所有的人权;第8条特别规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成为国家及国际社会的一项积极义务。而这一精神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也有相对照的规定:“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可实施性由此得到固化。
4少数者平等发展权。对所有人类不分种族、民族、地区等区别给予平等保护,被规定在《发展权利宣言》第5条。其中,少数者的平等发展也理所当然地被包含在该条。对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作了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当发展少数者自己的文化传统或生活方式的权利被侵犯时,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个人来文申诉机制便可奏效。
可见,参与发展、尊重既存生活方式、保障作为社会成员的经济福利等一脉相承,构成“发展权的组成部分,必须受到本国政府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慈善机构的尊重”,而当将“与发展权相关联”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款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条款加以合并时,这些权利为作为一个人权的发展权在既存国际人权条约中形成了一个牢固的基础。发展权的首要责任者是国家或国际社会,上述方法作为各种要素的综合物使发展权即使在其他关联性上也可能实际运作”[17]。这些列举不可能穷尽发展权在现行人权法国际机制内的直接或间接适用方式,但这种模式对实现发展权的确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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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enry•J•Steiner, Philip Alst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 Context:Law,Politics,Morals[M] Clarendon Press,1996:1123.
[5]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世界法的三个挑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3
[6]Shadrack Gutto发展权的法律性质和增强发展权的约束力地位[M]Cf. E/CN.4/Sub.2/2004/16
[7]L.亨金权利的时代[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234-239;256-258
[8]Cf David Heywood. Deep Seabed Mining:Alternative Schemes for Protect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from Adverse Impacts,12GA•J•INT’L COMP•L•173(1982);Stephen Gorove,Utilization of the National Resources of the Space Environment in Light of the Concept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inThird world Attitudes Towards International Law 775 (F•E• Snyder S•Sathirathai eds),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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