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探矿企业产权的法学研究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2-27 22:49:47
一方面,探矿企业产权与采矿权制度中的矿产权边界清晰。矿产权,是国有矿产资源某一特定块段的矿产,通过招标拍卖的市场交易,由最能认可其价值者对该矿产具有的所有权。在公共资源经过价格导向转化为私人物品过程中,使得特定矿产与抽象的矿产资源有界线明确的分割,是国家矿产资源全部所有权中通过矿产形式而部分地永久性的让渡。必须明确,矿产权的设立是“拥有初始界定的矿产资源原始所有的国家,只是经过采矿权这一点上分解了而并非中止了作为一个所有者的权利。”〔7〕矿产权,属物权,是矿产权人没有保存和返还控制物义务的自物权。这就是探矿企业中的探矿权与矿产权的相同和区别,两者的边界非常明了。
另一方面,探矿企业产权与采矿企业产权的边界清晰。矿产权不是开采权,只能作为资源产权投入矿山企业,与采矿企业设立的投资产权和行为产权结合组成采矿企业的整体性产权。矿产权是采矿企业设立时行政特许审批的中心内容,是采矿企业区别其它企业的主要标志。采矿企业与探矿企业各自整体性产权类型基本接近:一是都以资源产权的投入为中心产权,但又只能是整体产权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资源产权与投资产权及知识产权的直接结合,必须经过行政特许授权后才能设立企业,形成生产力。三是都不属于任何属性的物权。“物之所有权因此不能设立在某个企业之上,因为企业是物、权利,尤其是债权,以及商业价值,例如顾客来源和客户关系的集合。”〔8〕(P17)同时,对矿业权认定物权属性也违反了物权法中“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探矿企业产权与采矿企业产权的接近并不掩盖其区别:两者是否不断耗竭赋存于地的矿产而决定其生产目标和生产成果的不同;探矿企业的产出品是探矿企业的商品,紧接着是采矿企业的生产要素;随着资源价值不断增值和生产的专业化,产权结构安排要求探矿企业不能保有开采的优先权,不同的行为界限否定了探矿企业优先进入采矿企业的传统安排,这里必须保障产权界定的功能。
(二)探矿企业与市场他人资源互有的开环性产权
企业是合同的网结,由此使企业与市场有了边界。但根据不完全合同以及完全没有合同的现实,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存在模糊地带。探矿企业不是闭环系统,人力资源、环境资源、地下土地资源等三方面是探矿企业与市场的联结体和互有资源载体。探矿企业与社会他人互相使用的这些资源,都不具有所有权又不能分割资源体。但是,互有资源多功能属性的不同产权可以界限明确地分割,分别由探矿企业和市场他人各自使用。
人力资本的所有人是劳动者,法人不能界定这一天然私有权,但人力资本的绝对所有权并不影响相互使用权。“人力资本可以分为专用性和通用性(或非专用性)两类,前者是对特定企业才具有价值的技能和知识。”〔9〕(P128)一般说来,企业雇佣矿工的专用性是经培训且又力壮这一功能属性,人力所有者家庭使用的是养家糊口、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性其他需要的通用性。矿山企业与家庭的互有资源产权状态对地下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的分析都是适用的。比如地下土地部分,是社会他人地表的支撑体,也是探矿企业欲勘探矿产的赋存体。该载体有如生态环境和人力资源一样,不能控制所有权和对所有权进行分割,相互利用其不同属性而出现均衡。区别于公共资源、共有资源,私人资源的互有资源的相互使用,防止强势集团领先使用时侵占他方使用而形成经济负外部性效应,是企业在开环地带的政府直接管制对象,是社会实现公平的重地关口。
三、探矿企业的产权限制
产权界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产权进行限制。产权明晰的财产是私人的,财产使用和实现价值的过程是社会性的。所有权社会化是现代宪法的标志,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是实现所有权社会化的基本方式。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巴泽尔认为:“事实却是,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也不能任意使用他人的财产,他们的自由处处受到限制。”〔10〕(P120)探矿企业产权的成立和运行的各方面要受到国家限制,相对其它企业的市场准入来说总是门槛很高。因为“所有权客体满足的社会重要功能越多,就可以对所有权进行越大的限制”。〔8〕(P40)探矿企业的产出品的质量与农业种子的功能相类似,直接关系到以后的“收成”。
国家限制产权的行使,区别于国家出让探矿权和矿产权的产权分配,是社会公共管理方面的公权力直接管制和干预,是在矿产资源市场配置失灵时的政府管制。政府的私权主体是分配产权,按市场价格信息的引导配置资源,公权主体的职能是建立和限制产权。在此,政府作为所有者和公共管理者之间权力边界的确立是重要的。如果私人产权的排他性和稳定性的影响来自政府公权力的侵害,那是社会财富的最大浪费,所以,防止政府失灵而限制政府权力以保护私人产权又是限制产权的前提条件。
政府限制探矿企业进入勘探市场是从许多方面进行的。首先,严格标准的市场准入。有了资源产权和投资产权,能否进入市场还要经过政府的特别许可和授权,从源头上限制产权行使。其次,突出矿山环境安全的保障。各国矿业法管制的重点是通过行政特许权的设立及设立后的监督迫使企业注重安全和保护环境。再次,严格管制探矿报告及有价值的地质资料。我国《矿产资源法》第13条规定“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最后,控制探矿企业产权的边界。探矿企业在探矿过程中不能随便取走钻探出来的矿物;不能损害企业外他人的财产权益,否则承担相应责任;探矿后要清除建筑物和恢复地表等,都是政府限制行使的对象和范围。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启示:探矿企业产权的认识、界定和限制,关键是需要法律制度的安排。包括采矿企业和探矿企业两者的产权安排和管理,亟须制定一部独立于《矿产资源法》的《矿业管理法》,从立法资源上保障矿业管理的法制完备,是矿山企业产权分析和界定的目标要求,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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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肖国兴.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李森林.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界定及维护[J].中国地质,1995.
〔8〕[德]沃尔夫.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9〕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0〕[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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