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研析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5-1 8:16:48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为了使我国的离婚制度更加完善,笔者建议在离婚的财产法效果中引入此制度。具体而言:
第一、就赔偿请求权主体面议,应当是无过错方,此外“无过错”的解释,在前文已叙述,此处不再赘述。
第二、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应当限于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配偶。
第二、就赔偿的范围而言,应当明确规定包括财产上的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第四、财产上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财产损害和与婚姻的本质相联系的期待权。具体来说应当包括确已发生的损害,以及可预期利益的损失(比如有过错方承诺对于无过错方的赠与等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建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分割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的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实现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目的。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夫妻作为婚姻家庭中最主要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现,使法律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从而保证了社会关系的稳定,有规则、连续的法律秩序,这符合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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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丁新春《浅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中国法院网2007年版。
7、闫晓清,《妇女的权益》,1994年版
8、葛洪义,《法学理论》,1992年版。
9、翟树山,《婚姻法赔偿论》,2007年版
10、王盼,《民事诉讼法》,1999年版
11、张佩霖,《民法学》,1994年版
12、周建举,《婚姻法》,2002年版
13、江伟,《民事诉讼法学》,2002年版。
14、黄建水,《当代法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2002年版第8期。
15、腾淑珍,《政法伭丛——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及其构成要件》,2002年版第2期。
16、史尚宽,《亲属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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