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法学方式抑或法律方式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5-13 21:56:29
(五)
本文的句号己划上了,但最后还不得不另说几句与本文主题关联甚紧的两个问题: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的独立性及与法学学科的自主性的联系。单从分类上看,既找不到他人没有的法学方法,也无法分出唯我独具的法律方法,这一判断可从前文关于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内容的描述中得出。旁观一下多数XX学方法,同样如此,如现代经济学方法,其中许多来源于数量方法。能够完全自主的方法,绝大部分是不单单与某一学科相连的方法,它们有数量方法、分析方法、综合方法(系统方法)、实验方法、理解方法、解释方法、思辩方法等,这些是原方法。它们可以运用于不同学科,或者每一学科因自己研究对象不同要用到多寡不一的原方法。一切学科的自主性不是因为自身有其他学科所没有的独特方法,退一步,至少大部分学科不是。大部分学科的自主性不是某一因素造成的,其自主性主要体现为研究对象加方法,某些学科还与职业相联,如法学,这些因素互相渗透、共同作用,形成一套有内在关联的以概念、范畴、理论为表现形式的专门知识体系、专门的风格作派、连续性稳定性的范式。XX学方法的提法大部分是联系着研究对象,有时还包括职业时才能成立,其独立性也源于此。另外,方法的作用,以法学为例,既不能象概念法学那样被夸大,也不能象自由法学那样被贬低。惟有基于这种思考,我们才可以单独言说所谓法学方法、法律方法和法学,我们才有得以安身立命的家园。
1、参见HeinzWagner,Rechtswissenschaft,in:HansJörgSandkühler(Hrsg.),EuropäischeEnzyklopädiezuPhilosophieundWissenschaften,Band4,FelixMeinerVerlag,Hamburg,1990,S.87.
2、参见Duden,DeutschesUniversalwörterbuch,2.Aufl.1989,S.795.
3、见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另见Larenz/Canaris,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3.Aufl.1995,S.17.
4、作为佐证,特列举的以上述提法作书名的有较大影响的德语法律方法论著作:F•Bydlinski,JuristischeMethodenlehreundRechtsbegriff,2.Aufl.1991;A•E•Kramer,JuristischeMethodik,1998;F•Müller,JuristischeMethodik,8.Aufl.2002;H•-M•Pawlowski,EinführungindiejuristischeMethodenlehre,3.Aufl.1999;J•Schapp,HauptproblemederjuristischenMethodenlehre,1983;R•Zippelius,JuristischeMethodenlehre,8Aufl.2003。
5、该书的原型是德国著名童话作家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的听课笔记。当时,萨维尼在德国马尔堡大学任私人讲师,1802-03冬季学期,他开设了两次各为两小时的“法律方法论”讲座,雅各布•格林是初任教师的萨维尼的第一批学生之一,并与萨维尼建立了终生的友谊。1933年,著名的萨维尼学研究者、法社会学家坎托诺维茨(HermannKantorowicz)在萨维尼杂志第53卷中首次注意到格林的听课笔记,由于时局不利,坎托诺维茨(通过其学生)对格林的听课笔记的整理工作停止下来。这项工作后由格哈德•韦森贝格(GerhardWesenberg)完成,并以《法律方法论》为名于1951年由K•F•克勒出版社出版。
但从上切不可以得出萨维尼只关注实践性的法律方法论,而未顾及理论性的法学方法论,后者集中反映在其《论当代立法和法学之使命》(1814)中,对此需专文论述。
6、拉伦茨自著的《法学方法论》至1991年共出六版,从第五版起,正如拉伦茨在第六版序言中所作的说明:为不致使读者绕远道至十九世纪,删节了论及方法史的前四章,称作学生版。全文版也同时流通。台湾陈爱娥女士所译为拉伦茨自著的第六版,也即学生版第二版。拉伦茨和卡纳里斯合著的学生版第三版又删节了第二版中的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辨”。见注3,Larenz/Canaris,Vorwort.
7、卡尔•恩吉施(KarlEngisch,1899-1990)是著名德国法哲学家、当代法律方法论的开创者,其法律方法论集中体现在《法律思维导论》(EinführungindasjuristischeDenken,1956,9.Aufl.1997)中。该书被誉为法律方法论的一本经典之作,也同时是20世纪初以来的一本关于法律方法论发展的导论,于1956年面世,己出九版,陪伴了几代法律者,至今仍是法科大学生研习法学必读之入门文献。另见瑞士学者PhilippeMastronardi,JuristischesDenken,2001.在该书中,他还专门论述了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的关系。
8、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77页。
9、参见诺伊曼,《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的意义》,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7页。
10、注9,诺伊曼,第20页。
11、对法律教义学新的理解,使以往的它与法哲学、法律理论、法史学、法社会学的分界被打破,可能引起对法学内部学科关系的重新定义。对此,诺伊曼以为,法律学者在多大程度上被要求作为法律教义学者和法哲学家,是一个次要问题。如果人们将法哲学理解成实践哲学的一个分支,那么,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的边界是相互渗透的。见注9,诺伊曼,第21页。但我认为这似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2、参见注7,PhilippeMastronardi,S.287.
13、注3,Larenz/Canaris,S.9.另参见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引论,第3页。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14、见考夫曼,“法哲学的问题史”,载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84页。
15、这一表述源出于恩吉施一句被广泛引证的名言:“目光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流盼”,德文为Hin-undHerwanderndesBlickszwischenObersatzundLebenssachverhalt,见KarlEngisch,LogischeStudienzurGesetzesanwendung,1943,3.Aufl.1963,S.15.
16参见注14,考夫曼,第52页。
17、BerndRüthers,Rechtstheorie,VerlagC.H.Beck,1999,S.367.另一德国教授诺伊曼在去年夏天与我的一次交谈中也指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告诉人们的更多是对规范与事实关系的理论分析方法,而对司法判决实践中实际使用的方法的关照不够,这种缺陷正是近十多年来德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所要努力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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