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研究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5-20 22:48:37
(三)改革“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多年来,“坦白从宽”作为我国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曾发挥过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
多方面的原因,使其重要作用发挥不出来,甚至有时起到破坏司法公正的反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坦白从宽”只是一个刑事政策,而不是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坦白”只是酌定情节,只能在法定刑以内从轻,不能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从宽”的幅度太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吸引力不大,从而大大限制了“坦白从宽”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只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让其坦白交待,而在量刑时却不予从轻考虑。其结果必然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进而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公平性的怀疑。因此,法律上应明确自首、立功以及坦白能够得到的减免刑幅度,将坦白与自首、立功等都作为量刑时的法定情节,视情况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而且,法律可以明确规定有关的减免幅度。对于被告人主动坦白认罪的公诉案件,应赋予检察官一定的刑罚建议权,如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以及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依据“坦白从宽”的制度规定向法官建议缓刑、减刑或免除处罚。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才能发挥其在保障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这样做改革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具有相同的效果,其法理精神是一致的。
(四)重构我国现行刑诉法有关人权保障的条款
非法证据的取得,不仅包括手段违法,而且包括收集或提供的主体不合法、取证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以及表现形式不合法。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历来对秩序的重视远远超过对个人自由、人权的重视。个人在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面前显得十分弱小。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特别是对非法自白的排除能有效防止虚伪自白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不利,同时也是贯彻宪法和法律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另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还有利于制止非法取证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非法取证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价值上以追求社会保护为首要,人权保障被放到较为次要的位置;为了遏制司法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司法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刑讯、非法搜查、扣押所得的证据在法律上排除适用。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愿所作的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规定,容易为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提供口实,建议对这一条款应取消。
人的尊严是人类的终极目的,而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所以,从绝对与实用的角度说,沉默权确实会使一些罪犯逃避制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它的终极价值。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联邦法院大法官奥利弗、稳德尔、霍尔姆斯曾说过“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7]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参考文献]
[1]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06-3-12(2).
[2]刁桂军.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DB].
[3]曾耀林.简论沉默权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J].人民司法,1999(6).
[4]许峰.国家高层表示尽快批准公约[N].南方周末,2005-9-22(4).
[5]候智武.论沉默权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确定与保障[J].政法论坛,2003(4).
[6]王金利.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实现[DB].
[7]张静.试论沉默权[DB].
代写论文联系方式
联系QQ:904272800

联系信箱:904272800@qq.com

代写论文导航
客户、写手申请单
最新论文
热点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