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平成为更大的效率
-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0-3-3 4:44:58
- 性” 然而这种理论合理性适不适合中国这一法域的特殊国情呢?特别是考虑到中国银行系统那惊人高出的不良贷款比例和大量破产企业惊人巨大的工资和社保费用缺口。更多的新增银行不良资产又会不会动摇整个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呢?鉴于篇幅所限,具体的论述不在此展开,仅给出大致理由如下: (1)之所以说劳动债权特别优先权在中国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行的必要性是因为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以劳动保险为主体的城市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与此同时旧的劳动保障体制又已崩溃。旧体制(俗称“铁饭碗”)主要是以由企业为主体向其职工提供社会福利为特征。工资标准只是为了满足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需要而定,没有体现劳动力折旧的问题,(24)也没有养老保险的概念。(25) (2)1995年《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后,为抑制各商行不良资产的继续增加,人民银行作出了所有商行的不良资产率每年必须降低2%~3%的规定。在这样的压力下,商行采取了若干“抵御性调整”的对策。其中之一就是紧缩银根:即几乎所有的贷款都需要担保。除银行的利率损失之外,企业和银行还完全捆绑在一起,增加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由于担保物账面价值高于实际价值,评估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的矛盾普遍存在,企业倒闭就连带引起金融风险。 (3)在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企业、劳动者、甚至政府在作为平等的主体交易时,之间建立的是真正单纯的债权债务的关系。但中国的情形不同,国企和国有银行虽在法律上有各自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关系更像两个国家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分别代表国家执行不同的经济任务,实现统一的政治经济目标。而职工才是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市场主体。劳动债权问题的形成正是过去没有遵守市场经济规律之恶果,现在不能再以市场经济规律的名义让劳动者群体去吞下。无视这一基本分歧,套用西方的法律原理和概念不是对市场经济原则的尊重。 (4)职工劳动债权特别优先权的现实性和可承受原因:一是由银行坏账的实质决定的。国企对国有银行的债务,属于“准国债”,最后都要由国家(全社会)来承担责任。以发展中国家的标准看,中国的政府债务并不算高,政府国债占GDP的比重不过16%左右,在世界上几乎是最低的。即使构成国家债务的三个主要方面:银行坏账、国债、外债统统相加,累计总和也仅占中国GDP的60%~70%。这样的比例是在可以控制范围以内的。(26)原因之二是劳动债权特别优先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概念,类似做法早就在相关国家政策中做了规定,自1994年起已在实践中执行了多年,是一个相当“成熟”和有高度认知程度的政策,新破产法不过是把它合法化了。 综上所述,似乎没有必要过分担忧劳动债权特别优先对金融稳定的冲击。当然也许会有人担心短期内引起银行系统的强烈反弹,造成信贷萎缩,那也可以折中一下,制定一个职工优先权的受偿比例,比如保持之前政策性破产的做法;再或者采用某种计算方式,规定职工优先权按担保物权变现价格的某一比例,比如变现所得的50%优先受偿,剩下的50%归担保权人。这种比例受偿的好处是能寻找两种优先权的受偿平衡点,并将其总量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最后通过的新破产法采用了一种更为简便的历史折中法,即前文提到的“老人新人”的变通方案,平息了争议,使新法得以顺利通过。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结,真正的施行情况会在未来的日子里逐渐明朗。劳动债权特别优先的诉求有可能被再次提及,当然这已经超出本文要讨论的范围。
六、结论 这里要强调的是,劳动债权特别优先权的赋予绝不仅仅是一个只涉及公平的道德问题,同时还是一个涉及提高分配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之可能性的效率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合理性。随着国企改革的完成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工人再就业费用的缺口会下降,劳动债权之特别优先权的现实重要性也会有所下降。一方面,银行已经能够充分考虑到法律的规定和担保物权的风险,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贷款的相关风险,来抵消劳动债权因素的冲击;另一方面,社保体系的完善将给予职工进一步的保障,社保和工资的遗留问题将仅存在于较小的程度和范围。届时,职工特别优先的规定事实上可能遂成“具文”,既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它适用情形,但在实践中却不常被用及。所以从这个角度,劳动债权特别优先权是对职工法律权利的特殊时期的特别保护,而不是对担保债权的永久性的降低。所以如果不是教条地看待法律权利包括担保物权的抽象状态,而是动态地看待现实中诸权利的消长,我们会发现劳动债权特别优先权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影响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巨大。更多的只是一种功能性的改进,一种对现实问题的变通或细节上的制度创新,而不是彻底的颠覆。那种对18世纪市场经济原则的简单崇拜和形而上学的拘泥,无疑是对现时代法律理论和中国社会经济状况的严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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