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0-3-7 0:32:48
- 触,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反馈的时限未作规定以及制定机关不做反馈又如何处理?总之,我国宪法在这种审查程序规定中充满了“模糊语言”,为实际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造成了很多障碍,缺乏了明确性与严格性,使得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
三、违宪审查制度完善的建议重新构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比较理想。我国现在已经进入法治社会,法治的基本特征就是依据宪法﹑法律治理国家。宪法﹑法律的最直接适用就是在司法机构即我国的法院内适用。在法院违宪审查过程中可以更好的结合实际对宪法进行解释,同时确立起司法的权威,监督限制立法权,以利于更好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主义制度。这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一些发达的法治理念,首先确立起我国的违宪审查原则:(一)案件性原则,法院不主动对任何一部法律进行是否合宪的审查。只有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产生了实际的具体诉讼案件,审理案件时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来审查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二)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原则,法院实施违宪审查时,若相关法律有两种以上解释,其中一种解释合宪有效,其他解释为违宪无效,导致宪法上的争论,则应采取有效的合宪解释。基本原则的建立有利于违宪审查制度运行过程中更好的解决实践问题,促进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理念与技术,促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从而保障我国宪法的有力运行,更好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代写论文联系方式
联系QQ:904272800

联系信箱:904272800@qq.com

代写论文导航
客户、写手申请单
最新论文
热点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