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罪
-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0-5-9 15:10:34
- 市场的信心,所以,只要上述人员进行内幕交易,不论数额多少,都应认为情节严重而予以惩罚。其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所获取的利益或减少的损失数额较大的,也应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因为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量在选定的时间段是有限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的利益或减少的损失数额在一般情况下就是普通投资者或公司受到的损失的数额。至于数额的具体标准,可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规定。再次,从性质、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考虑,如若行为人从各种非正当渠道获得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后,股价迅速攀升或暴跌,造成上市公司正进行中的股权转让或重组无法进行,给上市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则属情节严重。
3.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救济制度。现行《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以36个条文规定了各类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证券法》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的一章,但其绝大部分(33条)是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另有28处涉及追究刑事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仅有两条,故我国《证券法》第183条对内幕交易行为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也就不足为怪了,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憾事。由于对内幕交易罪没有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使得对因内幕交易受到财产损失的投资者无法得到补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救济。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加入民事责任的规定,以体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为索赔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其次,当受害人提起诉讼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支持起诉的义务,并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再次,立法应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办法,如考虑采用差价计算法,即赔偿金额为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内幕交易行为暴露后一段合理时间的证券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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