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8-7-8 15:34:22
(三)著作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毕竟为传统知识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表达,如故事、传说和神话、服装、音乐、陶器和瓷器、雕塑、木刻和石刻等受到著作权保护预留了法律空间。有的国家在著作权保护传统知识中规定了公有领域支付制,即指使用公有领域里的文学和音乐作品要继续支付使用费。但是现代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并不保护构思或知识。而传统知识通常只是以口头的形式存在,没有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此外,著作权制度要求其保护的作品有明确的作者且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传统知识由于流传的年代久远,往往难以确定作者的身份或者早已超过了保护期限。因此,大部分传统知识并不能得到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四)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TRIPS协议第39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并没有进入公有领域,而被传统知识持有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传统知识,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或者未公开信息予以保护。如我国的一些祖传秘方、传统工艺、传统配方等,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或未公开信息加以保护。
从以上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实践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某些传统知识可以得到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并不充分,不能够涵盖传统知识的所有范围。传统知识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知识产权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是有局限性的。例如传统知识中的传统文学等就很难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专利权制度在原生传统知识面前也显得无能为力。因此,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制度并未达到完美的契合。
四、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对策
郑成思先生认为:“如果我们只是在发达国家推动下对他们的长项(专利、驰名商标等等)加强保护,对自已的长项则根本不保护,那么在国策上将是一个重大失误。
即使传统知识的这两部分不能完全象专利、商标一样受到保护,也应受“一定的”保护[6]。因此,既然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够对传统知识提供有效、完整的保护,我们就应寻求其他的途径来保护弥足珍贵的传统知识。
(一)从法律上设立权利主体的认定及权利行使的方式
虽然传统知识具有集体性的特点,但是明确传统知识的主体并非不可能。在我国,大部分的传统知识都可以找到与其对应的民族或者社群,这些民族或社群理所当然地就是这部分传统知识的主体。对于那些在国际上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传统知识,由于其对外已经代表了整个中华民族,那么中华民族就是这部分传统知识的主体。比如我国的中医中药。在明确了传统知识的主体以后,谁可以代表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呢?政府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政府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比如“乌苏里船歌案”中,乡政府就被认定是主张民歌权利的主体。但是笔者认为传统知识作为私权,由政府这种公权组织去行使显然是不合适的。而用特殊的非政府机构(NGO)作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有关权利是十分理想的设计[7]。
(二)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保护制度”
“专门数据库保护制度”是指建立一个专门的传统知识数据库,通过记录尽可能多的传统知识,一方面将传统知识客体有形化,以明确传统知识的范围;代写职称论文另一方面将传统知识整体上作为特殊的数据库加以保护。欧盟等关于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对通过数据库的形式保护传统知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数据库特殊权利不仅包括与独创性数据库相同的权利,还对数据库的全部内容本身也享有权利,并且未经权利人许可,禁止他人使用数据库的具体内容。这种制度可以将传统知识作为数据库整体加以保护,适应了传统知识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既能够涵盖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包容的内容,同时又兼顾了不同形式的传统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8]。
(三)制定专门法律制度进行保护
考虑在借鉴知识产权制度理念的基础上,建立一套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并行的法律制度,以保护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包括的部分传统知识,是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途径。目前已有一些传统知识丰富的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这样的法律法规。如泰国的《传统泰药保护法》,中国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
在制订专门法律保护传统知识时,应该借鉴他国在传统知识保护上的有益经验,赋予传统知识主体以“特别权利”。特别权利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从而使其可依法禁止其他人针对受保护的资源实施某些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前以某种方式征得许可或同意。当其他人因利用受保护的资源取得收益时,权利人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获得利益[9]。
(四)加强传统知识的区域间和国际间协调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仅仅通过国内法律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并不能有效遏制盗窃传统知识行为的发生。西方发达国家往往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代写英语论文大肆窃取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因此,加强区域问和国家问在传统知识保护上的交流与协调,达成传统知识保护的共识,建立保护传统知识的国际框架,包括签订有关国际公约是一项重要而急迫的任务。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颁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是国际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尝试。几个区域性的政府问组织和机构已经制定或考虑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或示范法,如非洲统一联盟组织(OAU)于1998年6月通过并于2000年修改的保护当地社区、农民和育种者权利的永范法(a Model I.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Local Communities Farmers and Breeders)以及遗传资源获取规则(the Regulation of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十国阐述的“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Franle work Agreement on Acceas to Biological and Genetic Resources);太平洋岛国在考虑起草保护太平洋地区传统知识和文化表达的特别示范法和指南(Model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Ex.prexsions of Culture in the Pacific Region)。[10]
五、总结
虽然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对传统知识提供部分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不充分的。实践已经证明,知识产权制度无法满足保护传统知识的要求。我们应积极探讨各种保护传统知识的方法和途径,以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和需要的保护模式。
参考文献:
[1]周文.传统知识法律概念初探[J].电子知识产权,2005(8).
[2]管育鹰.传统妞识及文化表达的法律保护问题[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3]何星亮.新疆民族传统社会与文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马治国,权彦敏.基于TRIPS框架下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5]WlPO.Review of Exis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R].wIPO Document No.WIPO /GRTKF/IC/3/7,2002(6).
[6]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440.
[7]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M].北京:方正出版社,2002.
[8]宋红松.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J].电子知识产权,2003(3).
[9]唐广良.保护民族的传统资源[EB/OL].http://www.chinaiplaw.cn.
[10]WlPO’s Report[R].WIPO document No.WIIK)/GRTKFIC/1/13,May 2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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