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8-7-14 19:56:23
- 摘要:“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农民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保护。其根源就在于法律制度上的缺位。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农民权益,必须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关键词:农民权益;法律;对策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代写论文长期以来.我国农民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保护。其根源就在于法律制度上的缺位。为此。必须加强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农民权利。
一、农民权益保护法律缺失
农民权益是指农民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得到的利益。综观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权利的行使,及其权益的保障都存在着严重缺失。
(一)农民代表权、参与权和民主自治权的规定与实施缺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就是在最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利上。农民的平等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了四次。但是在农村代表的规定上仍显出不公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可是在选举法的制定中农民被边缘化。由于农民在参与立法、政策制定和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等公法上权利的缺失.造成其财产权利、人身自由权利、获得社会帮助等私法上的权利就很难得到公正的分配。现实中出台的一些限制农民权利,不利于农民权利实现的规定。或者是缺乏农民意见表达的条件.或者是在根本没有农民意见表达的情况下往往也就这样制定的。
与此同时,村民自治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的村庄。村民自治尚停留在一般的法律制度层面。人民公社时期遗留下来的行政文化模式仍居主导地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常常凌驾于村民自治权之上,或是直接控制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指派或选派候选人,或是随意免去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从而导致“自治”变为“他治”。此外,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关系不清。也是村民自治的一大障碍,使村民对自己的权威产生怀疑,导致了村民对自治的冷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现了“四低”:选举积极性低、决策参与率低、村务关心程度低、监督作用低。
(二)农民经济权益的规定与保护缺失。经济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农民的财产权益方面。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土地产权制度也是农民财产权利的核心。由于土地产权很不明晰,农民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在土地承包和流转中的问题较多:(1)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侵害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经营自主权。其中的典型表现之一就是反租倒包。有的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兼并,严重侵害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经营自主权。(2)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机,损害农民利益。有些工商企业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租用农户承包地。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则趁机在土地流转中截留、挪用流转的收益,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3)有的地方借土地流转之名,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随意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还有在政府主导的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代写毕业论文征地补偿费标准过低,低价强占农民承包地,截留、扣缴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不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等问题成为近些年的关注焦点。
(三)农民社会权益的规定与保障缺失。195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据是否吃国家计划供给的商品粮,将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以此作为农民在各项权利和社会资源分配的身份依据。在以后长达40多年的时间里,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各项政策不断强化着农民的身份关系。我国人为地分割出城市和农村、市民和农民,使农民在劳动、教育和社会保障方面,与城市居民相比都出现严重的失衡。
在劳动权利方面,首先,《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但大部分在农村中耕种土地的劳动者却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其劳动权益也就无从保护了。其次,就业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政府的就业政策向城市倾斜,农民就业受到歧视,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边缘性地位。再次,失业的农民与市民所享受的待遇也迥然不同。在我们的日常用语甚至政府的正式用语当中,将城市失去工作的人称作“失业者”或“下岗人员”,而将农村失去工作的人称作“剩余劳动力”,两种不同的称谓背后反映了政府的区别态度,也意味着不同的待遇。
在迁徙权利方面,现行的刚性户口管理制度,把农民牢牢地拴在土地上,使农民的迁徙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或者要为这种迁徙付出很大的代价。农民要想变自己的农村户口为城镇户口.没有职业变动等特殊的理由和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在有所松动,但要取得一个城市户口也得付出不小的代价。
在教育权利方面。农民与市民相比,受教育的权利也不平等,有很多缺失:首先,教育投入的差别巨大。全国每年为数不多的教育经费大多用在城市,农村相当部分的教育经费是自筹。其次,占有教育资源、享受教育服务的差别巨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拥有人口总数80%的农村,却只有10%的学校;最后,升学时面临不同的待遇。一些地区在升学中对城乡考生设定不同的分数线,使得农民予弟在教学质量更低的情况下还要去跨越更高的升学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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