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信仰法律:司法改革的第一使命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8-7-19 22:15:48
- 摘要:全民信仰法律是司法改革的第一要务。在现阶段。代写论文推动全民信仰法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从立法先行、加强宪法与法律的实施、普法、建设法治环境等方面来着手。
关键词:司法改革;使命;全民;信仰法律
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依法治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司法改革是目前法律界的一大热点。当前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产生问题之后,国家有关机关才依据职权采取措施,改革有关制度,解决问题。在这种改革过程中,司法改革带有很大的被动性。推动全民信仰法律,通过人民群众普遍地认识法律、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以及主动地维护法律权威,有利于保障现有司法改革成果,对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特殊意义。
一、司法改革与全民信仰法律
(一)关于司法改革
1.司法改革的含义。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主体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国家专门司法机关。[1]目前法律界没有给司法改革一个明确的概念。笔者依据当前司法改革的现状,认为司法改革就是国家有关司法机关针对现有司法体制不合理、不适应的地方,依据职权,通过变革的途径,使现行的法律得到更有效地实施。
2.司法改革的主体及其缺陷。关于司法改革的主体,代写毕业论文有人主张,应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人主张,司法改革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统领。可是现行司法改革的主体都反映了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实施司法改革的主动性不强。由于改革总是要等问题出现之后,才依据有关职权,通过变革的途径解决问题,这说明现行司法改革的主体在实施改革过程中的被动性,在改革的过程中也会阻碍司法改革的进程。同时依据职权行使司法改革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有关司法机关,主体带有很大的狭隘性,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参与性很小。由于人民群众是司法实施过程中的对象,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与否、人民群众的意见有没有得到反应,又是影响司法改革的一大因素。
3.司法改革的客体及其缺陷。司法改革的客体,也就是司法改革的对象,即司法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现有司法体制不适应、不合理的地方。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成文法,具有很大的稳定性。使得在司法实施过程中,面对现实社会上的具体情况,表现出了一定的古板性。正是由于这种古板性的存在,司法实施过程中与现有司法体制的不适应、不合理的地方才得以暴露出来。司法改革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自身在司法实施的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很大的迟缓性。
(二)关于全民信仰法律
1.对全民信仰法律的理解。全民信仰法律的“全民”,即普遍大众,笔者定义为人民群众。至于“信仰”,笔者概括为这样几个层次:第一,最基本的是人民群众要了解法律,也就是说人民群众要懂法,这是基础。第二,人民群众要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群众信仰法律的低层次的要求。只有当人民群众能够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才能够关心司法改革。第三,最主要的是人民群众能够模范遵守法律。第四,人民群众能够拥护宪法,维护法律的权威。第五,人民群众能够配合司法机关的司法实施,主动参与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
2.全民信仰法律必然推动司法改革。更高层次的全民信仰法律,能够推动司法改革,也必然推动司法改革。由于人民群众能够配合司法机关的司法实施,主动参与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反映司法实施中的问题,并能够提供司法改革的良好建议。这样有利于保障司法改革的已有成果,并直接推动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与深人。
低层次的全民信仰法律,是更高层次全民信仰法律的基础,也是全民信仰法律、推动司法改革的准备条件,与司法改革一脉相承。全民信仰法律的过程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主客体缺陷的存在,使得司法改革未必能推动全民信仰法律。而全民信仰法律以其独特的作用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具有更深的意义。
二、全民信仰法律的可行性分析
(一)依法治国为全民信仰法律、推动司法改革提供了合适的时机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依法治国进人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意味着我国已经实现了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据法律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中的“法”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及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地方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治主体是实行法治必须解决的理论前提。在我国,法治主体有三个层次:最高层次是人民,第二是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构。
依法治国通常意义上理解为法治,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种意义上,法治有两个对立面:一是“人治”,二是“德治”或“礼治”。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由于法律出自国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可预测性、结构完整性和国家强制性等特点,它较之道德调整机制必然起主导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和弱点,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
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和制度化;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每个法律主体都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我国依法治国大环境下,政治民主化深入拓展,法制建设层层推进,使得全民信仰法律遇上了合适的时机。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全民信仰法律就显得更有生机、更有意义,更现实可行。
(二)惩治腐败是全民信仰法律、推动司法改革的力量源泉
反腐倡廉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警钟长鸣”,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根据中央的整体部署,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侦查、公诉了一批位高权重,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职务犯罪人,有效地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嚣张气焰,鼓舞了群众,振奋了民心。
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力度,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确保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有效遏制法院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和违纪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配置,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廉政建设要求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
我国当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变型时期,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元化,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多元化,各种关系错综复杂,诱发腐败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短期内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不可能大幅度下降,预防和治理腐败任重道远,形势迫切。
司法改革不是单独的一个点,司法改革是一个整体,是一个面,是一个系统。正是这样,惩治腐败的工作开展得怎么样,惩治腐败的成果怎么样,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惩治腐败反应了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视,显示了国家对违背法律的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给予了全民信仰法律、推动司法改革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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