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枪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8-7-24 1:38:53
(三)对为实施杀人等犯罪而盗窃枪支的处理
为实施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对于拟实施的杀人行为而言,盗窃枪支的行为,属于准备工具的杀人预备行为但预备行为本身又符合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盗窃枪支罪和杀人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若行为人盗得枪支后未能实施杀人的实行行为,盗窃枪支罪的既遂比杀人罪的预备处刑要重,应以盗窃枪支罪一罪予以定罪处罚即可。若行为人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笔者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即盗窃行为和杀人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即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权,符合盗窃枪支罪和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以两罪数罪并罚。这和前述情形不一样,盗窃枪支后未实施杀人实行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盗窃枪支行为,因而构成想象竞合犯。
上述分析也适合抢夺、抢劫枪支罪,此处不再赘述。
四、非法持有枪支与私藏枪支行为辨析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谓非法持有与私藏?有学者认为,所谓非法持有,是指根据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具备配枪资格而持有枪支、弹药;所谓私藏,是指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而私自藏匿枪支、弹药。[2]另有学者认为,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非法私藏,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私自隐藏枪支、弹药;非法持有与非法私藏没有本质区别。[3]还有学者认为,所谓“持有”枪支、弹药,通常是指随身携带。在随身携带过程中暂时中断携带,也应认为是持有。持有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藏的。所谓私藏,是指不将应当上交的枪支、弹药交出,而予以藏匿。
那么,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和私藏枪支行为到底有没有区别呢?笔者认为,非法持有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指本来有配枪、用枪资格,但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而实际上控制、支配着枪支;另一种情形是指没有配枪、用枪资格但在公共场所或公开或隐蔽地支配着枪支。私藏,是指在自己的住处或其它隐蔽的地方藏匿着枪支。
笔者的这种理解可能显得有点牵强,但这是囿于现行刑法规定的结果。代写职称论文按说,新刑法应对所有持有罪名中“持有”涵义作同一解释,但新刑法把旧刑法规定的“私藏枪支罪”罪名生硬地照搬到了新刑法中,导致与持有毒品、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持有假币等持有罪名中“持有”涵义的不一致。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私藏枪支、弹药罪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旧刑法没有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新刑法规定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其实,私藏也是一种持有,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非法持有和非法私藏没有本质区别。因此,笔者认为,规定私藏枪支、弹药罪纯属多余。理论上讲,在同一部法典中,同一语词应保持同一涵义。但在立法作出修改之前,笔者认为作上述理解是可行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之间的法规竞合关系
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换言之,行为人实施前述行为的,既符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犯罪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与上述其它枪支犯罪中受保护的法益相同,均是公共安全。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与其它枪支犯罪相比较,起着补充作用,其它关于枪支犯罪规定是基本法,两者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法规竞合关系。根据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法规竞合原则,只有在不构成其它枪支犯罪时,才能考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六、只有持真枪抢劫才系“持枪抢劫”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持枪抢劫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问题是,持假枪抢劫算不算持枪抢劫呢?有人认为,持假枪抢劫对被害人同样起到了胁迫作用,认为持假枪抢劫也属于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是因为,持枪抢劫不仅对被害人极具恐吓作用,而且极有可能带来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既是假枪,尽管也能对不明真相的被害人具有恐吓作用,但不可能产生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此其一。其二,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讲,假枪毕竟不是枪,条文中的枪显然是指具有枪的通常功能和用途之物,假枪不具备枪的功能和用途,就不能算是枪。正如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人只能是指真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指真实的增值税发票,虚开伪造的增值税发票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样。因此,只有持真枪抢劫的,才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中的“持枪抢劫”。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如果持“枪”人本人都不知道所持的是假枪,代写英语论文算不算持枪抢劫呢?笔者认为,所持的枪是真枪还是假枪,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即使持“枪”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所持的是假枪,这枪仍然是假枪,就不可能存在致人伤亡的危险。因此,只要实际上是假枪,持之进行抢劫,不属于“持枪抢劫”。
七、盗窃、诈骗、抢夺枪支的,依法也能转化为抢劫枪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代写留学生论文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为,盗窃、诈骗、抢夺普通物品尚能转化为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枪支,相对而言,无疑具有更大的危险性,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没有理由不能转化为抢劫罪。由于抢劫枪支罪是专门的罪名,故笔者认为,盗窃、诈骗、抢夺枪支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转化为抢劫枪支罪。
参考文献:
[1] [日]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郑树周译校.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158.
[2]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537.
[3]张明楷.刑法学(下)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79.
[ 4]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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