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相关刑法问题初探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8-8-31 22:42:32
- 摘要: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法制经济,进入新的千年,时代发展已经表现出了很多新的特点,经济刑法也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有较大的完善和进步。
关键词:刑法市场经济知识经济
我国已经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的方向,代写论文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法制经济,只有有了健全的法制规范,才会有健康的市场,才能保证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发挥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进入21世纪,时代的发展对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各项事务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其中,刑法在观念到内容上也都要求发生相应的改变。首先,刑法观念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最基本又最重要的思想基础,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过程中,有关的刑法内容必须要经历一个由单纯的计划经济观念向市场经济观念转变的过程,惟有实现了这样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有了法制的保障。
一、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刑法的影响
在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刑法是以保护计划为中心的,在改革以后,刑法观念就应该建立在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的基础之上。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的标准是什么?简而言之,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就是要确保市场在进行各项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充分发挥出市场的有效作用,起到最佳的资源配置的效果。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标准就是“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刑法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一项内容,理应也服务于这个大局。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科学地确定犯罪的认定标准。依据刑法学原理,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分析与衡量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认定犯罪的前提,而人的行为又和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相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开放性要求通过市场变换实现自我组织、自我更新,这是一个动态系统,确定某种社会现象或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刑法犯罪,不仅要立足于现实,还要着眼于未来,要看其是否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总体方向和要求,具体说来,就是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建立起客观标准来对经济行为起具体的指导作用。比如,对于经济行为的合法与非法包括犯罪的评判认定,就应当以市场经济运作内在的要求为标准,这可以概括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原则。经济自由原则旨在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公平竞争原则旨在为经济主体提供参与经济活动的平等地位与均等机会;诚实守信原则旨在保障契约的被遵守,防止对合法经济权益的侵犯,这些原则均致力于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由此,凡是违背这些原则的经济行为,在法律上就可以评判为非法,危害严重的,就可以认定为经济犯罪。根据这样的要求,我们就可以有在这方面的刑法内容,例如,目前,比较突出的是不正当经济竞争行为,制售假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和经济诈骗等。而在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某些经济投机行为也一度被判定为经济犯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不违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就必须要进行修正。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顺应时代的要求,我国的公安机关在组织上也设立了经侦部门,专门对付经济犯罪活动。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树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刑罚观念。沿袭几千年的传统,一度重刑主义是我们刑罚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味追求适用重刑,会产生消极因素,应当提倡轻刑与重刑并举,在具体手段上,应当发挥经济调节杠杆的作用,大力加强经济处罚,一方面这是现代文明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例如,对以追求金钱为宗旨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公私合法财产权力的一切犯罪活动,要加强运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并给定一定的剥夺自由(对危害特别严重的也不排除死刑等),这样既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人和国家的损失。同样地,这还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行适当的量刑。
二、经济刑法在新时期的新内容
进入21世纪,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代写毕业论文也带来了犯罪态势的新变化。建立在以技术和知识为基础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决定了“知识经济”的开放性、不可逆性、可增值性,如果这些先进的知识和技术一旦为犯罪分子非法所得或者非法使用,则会表现出更大的危害性和隐蔽性,或者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使之游离于传统犯罪的法网。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我们正处于一个经济发展的重叠期,一方面传统的社会转型即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未彻底完成,另一方面,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时代要求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向信息社会转型,而这方面的社会制度规范尚未完全确立,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转变,犯罪态势变得更加复杂化、专业化和智力化。知识经济时代的生产力要素发生了重大变革,它必然会带来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出现财富、权力的再分配问题。这就使得那些既得利益丧失者将其不满情绪诉诸极端,以犯罪这一极端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求得物质的和心理的平衡,而“白领阶层”极少数人利用知识经济所提供的先进科技知识作为契机,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或精通的专业知识实施犯罪,这些犯罪人平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高,其犯罪极具智能性,其犯罪危害性易被公众忽略和宽容(甚至被欣赏和效仿,例如一些商业娱乐片所渲染的那样),使得这类犯罪人的罪恶感减轻,侥幸心理却得以增强,犯罪既遂率高,并且具有跨区域性或跨国性,犯罪在一地滋生,很快便蔓延到其他地区和国家。计算机犯罪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位居各类高科技犯罪之首。美国学者米泽尔说过,“虽然智能犯罪分子不如恐怖分子那么臭名昭著,但是这些由于贪婪、狂妄和野心混合而成的易燃品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实际上,办公室中的犯罪比街头上的犯罪造成的伤害更大。”新时代犯罪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传统犯罪仍居高不下且具有变本加厉之势。这是因为,高科技手段的运用并未动摇固有的滋生传统犯罪的温床,相反,上述转型时期制度及观念上的种种混乱,决定了传统犯罪不降反升,更会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作为实施犯罪、传播犯罪的手段而增加刑法的难度。
新时期下会遇到很多经济犯罪的新问题,因此,我们首先要有新的科学的刑法内容。具体说来,这些问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信息资源的刑事保护;与计算机有关的刑事立法的完善;适用刑法分则其他罪的调整;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深化。首先,信息资源的刑事保护。信息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资源配置的第一要素,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投入。与此同时,信息犯罪的发生频率与速度几乎与信息产业本身的发展不相上下。信息犯罪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非法取得信息;二是非法给予信息,如泄露国家机密、散布假信息等。借助于计算机和其他电子通讯设备,信息犯罪不仅给社会和企业、组织及个人带来经济上损失,它还危害国防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其次,计算机刑事立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计算机,就没信息产业的发达,也就没有知识经济的概念和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正由于计算机被广泛应用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财政、银行、贸易等业务,存有大量的信息和机密情报,集中了众多的社会财富,因此它在成为人们所支配的一种工具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机会。”毋庸多言,这方面的刑事犯罪造成的危害性其程度和深远性都很大,相应地,我国刑法应增设这方面的内容,并根据新情况有不断的补充。再次,刑法分则其他罪的思路调整。区别于旧的刑事犯罪形式,知识经济社会的犯罪表现出时间上的瞬间性和跳跃性,空间上的无限性,犯罪人的虚拟性等新特点。因此,立法者必须转换视角,结合这些新型犯罪的具体特点,要么对立法本身进行完善,要么通过司法解释重新定位这些罪的涵义,以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最后,对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深化。按照美国犯罪学家拉里西格的研究,犯罪可分为暴力犯罪、经济犯罪、违反公共管理秩序的犯罪三种。进入新的经济发展时期,暴力犯罪与经济犯罪、违反公共管理秩序的犯罪的比例正在倾斜,因此,刑事犯罪也表现出更加复杂的特性,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用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套已经不适合,要证明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抑或过失并非易事,比如网上非法获得他人秘密罪、生产伪劣商品罪等。加拿大在这方面有较为成功的处理范式,那就是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这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
以上只是就新形势下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刑法内容进行了粗浅的回顾和探讨,代写硕士论文实际上,涉及刑法的问题还很多,比如制定经济刑法典的问题、划分经济刑法立法对象的问题等,都会交织掺杂在其他的问题中,都需要进一步系统的研究,以更适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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