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2-1 23:58:21
注释:
本文最早是我于1963年7月18日在弗莱堡大学所做的公开演讲的文稿,并首先发表于Il Politico,XXVIII/4,I963.本文对休谟哲学论著的征引,完全源出于格林(T.H.Green)和格罗斯(T.H.Grose)所编辑的版本,比如说《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两卷本),London,I890(本文将以第I和第II卷的方式加以引证)以及《道德、政治和文学论文集》(Essays, Moral, Political, and Literary,两卷本),London,I875(本文将以第III和第四卷的方式加以征引)。本文对休谟《英国史》(History of England)的征引,则源出于4开本的六卷本,London,I762.
自本文初次发表以来,欧洲大陆学者所做的一系列研究休谟法律哲学的论著又引起了我的注意,其间最为重要的论著是Georges Vlachos所撰写的Essai sur la politique de Hume,Paris(Domat-Monchretien),I955.其他论著则包括:G.Lavioss,La filosofia scientifica del diritto in Ingbilterra, Parte I, Da Bacone a Hume,Turin,I897,pp.697-850;W.Wallenfels,Die Recbtspbilosophie David Humes, Doctoral Dissertation at the University of Gottingen,I938;L.Bagolini,Esperienza giuridica ed esperienza politica nel pensiero di David Hume,Siena,I947;and Silvana Castignoone,‘La Dottrina della o giustizia in D.Hume’,Rivista Internationale di Filosofia di Diritto,XXXVIII,I960 and ‘Diritto naturale e diritto positivo in David Hume’,同上,XXXIX,I962。
参考文献:
[1]S.S.Wolin,‘Hume and Conservatism’,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XLVIII,I954,p.1001.
[2]约翰·洛克(John Locke)似乎早就明确意识到了“理性”(reason)这个术语所发生的这种变化。在其晚近发表的《论自然法》(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ed.W.von Leyden,Oxford,I954,p.III)一书中,他指出,“我认为,所谓理性,在这里肯定不是意指那种构成思想之链和推论证明的理解能力,而是意指某些产生了各种美德以及确当形成道德规范所必需的任何条件的明确的行动原则。”
[3]参见C.Nishiyama,The Theory of Self-Love: An Essay on 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and Especially of Economic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Bernard Mandeville,University of Chicago, Ph.D.Thesis(Mimeographed),Chicago,I960.
[4]The Letters of David Hume,ed.by J.Y.T.Greig,London,I932,Vol.II,p.444.
[5]我最初注意到休谟著作中的这些内容,得感谢Arnold Plant教授在多年以前给我的指点;他对休谟财产权理论做出了重大的发展,我们真切地希望他在这个方面的论著能够早日面世。
[6]E.M.Mossner,Life of David Hume,London,I954,p.311.有关休谟与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之间的关系,读者可以参见Eugene Miller所做的研究:‘David Hume: Whig or Tory?’,New Individualist Review,I/4,Chicago,I962.
[7]Thomas Carlyle,‘Boswell’s Life of Johnson‘。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8]Friedrich Meinecke,Die Entstehung des Historismus,I938,Vol.I,p.234。
[9]Douglas Adair,‘That politics may be reduced to a science. David Hume, James Madison and the Federalist’,Huntington Library Quarterly,XX,I957。
[10]H.B.Acton,‘Prejudice’,Revue Internationale de Philosophie,XXI,I952。
[11]II,p.235。
[12]C.Bay,The Structure of Freedom,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I958,p.33。
[13]II,p.245。
[14]II,p.235。
[15]II,p.296。
[16]II,pp.258-73.就此而言,休谟还得益于格劳修斯(H.Grotius);关于这个事实,请注意休谟本人所做的陈述,IV,p.275。
[17]II,p.259。
[18]II,p.261。
[19]II,p.266。
[20]II,pp.266-7。
[21]II,p.267。
[22]IV,p.I80。
[23]Ⅱ,pp.267-8.原文整个段落都是斜体字。
[24]参见Ⅱ,p.258:“虽说这些正义规则是人为的,但却不是任意专断的。当然,把这些正义规则称之为自然法,也无不当,只要‘自然的’一词所意指的是任何一种物类所共有的东西,甚或只要我们把这个词严格限于意指某种与某个物类所不能分离的东西”。
[25]Ⅱ,p.293。
[26]Ⅱ,p.263。
[27]Ⅱ,p.318。
[28]Ⅱ,p,263,参见Ⅳ,p.275。
[29]Ⅱ,p.274。
[30]Ⅱ,p.306。
[31]参见Ⅱ,p.301:“在现实的小利益与维续社会秩序之间,人们往往倾向于选择前者;而我们知道,社会秩序的维续是极其依赖于人们对正义的遵守的。……你和我一样,都有舍远而图近的倾向。”另请参见Ⅱ,p.303:“这就是政府和社会的起源。人们无力根本救治自己或他人所具有的那种舍远图近的偏狭天性。他们无法改变自己的天性。他们所能做的就是改变他们的境况,并且使遵守正义成为某些特定的人的直接利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依此方式执行正义虽说是政府的主要优长,却不是它唯一的优长。……政府并不满足于在人们为了互利而缔结的协议当中保护他们,而且还常常要求他们订立这样的协议,并强使他们在同意促成某种公共目的的情况下去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人性中致使我们在行事的过程中发生致命错误的特性,也就是导使我们舍远图近的那种特性”。
[32]Ⅱ,pp.298-9.又请参见Ⅱ,p.318:“显而易见,如果人们在这个方面依据一种特定的利益(而不论是公益还是私利)来调整他们的行为,那么他们就会陷入无穷无尽的混乱之中,而且还会使整个政府治理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效力。每个人的私利都是不同的;再者,尽管公益本身永远是同一不变的,但是由于每个特定的人都对公益持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公益也就变成了重大纠纷的渊源。……如果我们为了追求同样的利益而将特定的财物分配给特定的人,那么我们就会使我们自己的目的落空,而且还会使那项规则所旨在防止的那种纠纷或纷乱情势不断地持续下去。因此,我们在行事的过程中必须以一般性规则为依凭,并依据一般性利益来调整我们自己的行为”。
[33]Ⅱ,p.273。
[34]Ⅱ,p.283。
[35]Ⅱ,p.269.这段文字特别清楚地表明,休谟的功利主义乃是人们在今天称之为的那种“有限的”功利主义(a restricted utilitarianism),而不是“极端的”功利主义(an extreme utilitarianism)。参见。I.I.C.Smart,‘Extreme and Restricted Utilitarianism’,Philosophical Quarterly,Ⅵ,I956,and H.J.McCloskey,‘An Examination of Restricted Utilitarianism’,Philosophical Review,LXVI,I957。
[36]Ⅳ,p.273。
[37]Ⅳ,p.I87。
[38]Ⅱ,p.252。
[39]Konrad Huber,Massnahmegesetz und Rechtsgesetz,Berlin,I963,p.I33。
[40]Ⅲ,p.161。
[41]K.Huber,同上。
[42]Ⅲ,p.116。
[43]Ⅲ,p.96;又请参见《英国史》,V,p.110:“在君主宪政架构中,必须保有一种永恒的戒备之心以防范主权者,因此不得把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国民之人身自由或财产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主权者。”
[44]Ⅲ,p.I78,又请参见p.I85:“根据一般性法律来治理一个大国,乃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以至于任何人之天资(不论有多么全面)都不可能通过理性和思辩的方式将它付诸实施。在这项工作中,众多人的判断必须统一起来:他们必须用经验来指导他们的工作,而且也惟有通过时间的磨练才能够一点一点地将这项工作完善起来;他们必须根据他们对不便之处的感受来纠正他们在最初的尝试和实验过程中必定会犯的错误”。
[45]History,V,p.280。
[46]Ⅳ,p.274。
[47]参见G.H.Sabine,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rev.ed,New York,I950,p.604。
[48]参见R.Klibansky为Hume,Theory of Politics(ed.by T.Watkins,London,I95I,p.246,note to p.246 and also note to p.88)一书所撰写的附录……
[49]Ⅱ,p.419。
[50]Ⅱ,p.428。
[51]Ⅱ,p.429。
[52]Ⅱ,p.436。
[53]最为直接的渠道似乎是伊拉斯穆斯·达尔文(Erasmus Darwin),他很显然受到了休谟的影响;因此他对他的孙子的影响也是不容质疑的。
[54]Ⅳ,p.I87。
[55]Ⅲ,p.99。
[56]Ⅲ,p.118。
[57]Ⅱ,p.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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