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下)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2-4 14:55:51
有些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则认为,税务机关执行这些措施,已由国务院规定并执行多年。有些国家和地区也规定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海关法也规定海关有强制执行权。这些措施对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是需要的。
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专门召集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磋商决定,采取后一种意见。但认为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实施范围应加限制,应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能冻结、划拨城乡居民的个人存款。
法工委的研究单位为这一草案的讨论曾对美、英、法、加、日、德、荷、印度等国以及港、台地区关于税收征收管理的不同法律规定作了调查研究。〔16〕
二十六、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法》。在审议该法草案过程中有不少意见,其中一直有争论的一个问题是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包括所有劳动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但仍是一种劳动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关系,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劳动法草案中许多规定不适用于公务员(例如并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务员是常任的)。大多数国家,如美、英、加、日等国的劳动法也不适用公务员。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们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应以它们与其工作人员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而定其是否适用劳动法,教师、医生、科研人员各有其专业特点,许多问题应由专门法律予以规定。〔17〕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劳动法》时接受了第二种意见。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2)这就是说,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外)不由劳动法调整。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注释:
〔1〕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22-27页。
〔2〕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上册)第56页。
〔3〕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327页。
〔4〕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329—330页。
〔5〕吴仪就《对外贸易法》获准通过答记者问,载1994年5月14日《人民日报》。
〔6〕P.Hay.“Introduction to U.S.Law”(2nd ed.1991)P.81.
〔7〕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182—186页。
〔8〕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上册)第37页。
〔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1994年6月),载1994年6月17日《人民日报》。
〔10〕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280页、第282页、第286—316页。
〔11〕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136—137页、第140—158页。
〔12〕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上册)第14-16页,第18-24页。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8—10页。
〔14〕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232—234页,第245页。
〔15〕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273—279页。
〔16〕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上册)第301—303页、第308—309页、第310—316页。
〔17〕宋汝棼著《参加立法工作琐记》(下册)第338—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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