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2-6 14:43:01
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贷款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
从法理上讲,贷款诈骗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上的诈骗故意不能离开非法占有之目的而存在,并且这种诈骗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即只有明知自己的贷款诈骗行为会发生侵害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这样一种社会危害性,而希望骗取并占有贷款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才能构成此罪。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此罪。需要指出的是,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可以产生在事前即预谋故意,也可以产生在事后,如骗取贷款后拒不归还等。但是,不管贷款诈骗的故意产生在事前还是事后,其均由行为人的直接故意所支配。因为,刑法中的希望和放纵,均针对危害结果而言,贷款诈骗犯罪的结果是占有贷款,据此而论,贷款诈骗不可能是放任而只能是希望。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愿向行为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并非贷款诈骗罪的结果,而只是客观犯罪结果的前提,不能将对这一放贷行为的心理态度误认为是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罪过。在金融机构放贷的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该贷款,这种非法占有的心理态度才是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罪过,而这种主观罪过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可能在行为人放任自己非法占有贷款的结果的情况下产生。
(二)贷款诈骗罪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必要性
刑法明文规定贷款诈骗罪成立条件中包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理说,在直接故意犯罪中都存在犯罪目的,在金融诈骗犯罪中,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一般而言,在司法活动中,不需要对这种犯罪目的加以专门的认定。但为什么刑法条文要对贷款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特别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理论界通说认为,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之所以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与其他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骗贷行为划清界限,因为此罪与这些行为极为相似,需要将非法占有目的明文加以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陈兴良教授进一步指出:“之所以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认为,主要是因为从其行为还不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其特点是在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如果在贷款过程中虽然使用了虚假方法,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也没有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损失,就只是违章贷款,属于一般的金融违法行为,而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2006年颁布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当中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骗取贷款罪”,此罪的客观方面要求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而且主观方面还要求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表明,在贷款的过程中,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就根据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与否来判断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就构成贷款诈骗罪。简言之,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就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贷款违法行为的关键。
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是侵犯财产犯罪主要的特征。但对于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及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来说,如果立法不明定和限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往往难以将上述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分开来。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集资型犯罪的界限;规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则主要是为了区分贷款诈骗罪与一般贷款纠纷及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而规定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将恶意透支与一般的善意透支而形成的透支纠纷区分开来。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如何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的占有的含义与民法上的占有相同,是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种权能之一。对此种观点,我国著名学者马克昌先生认为:“这样的理解不符合刑法理论上的通常的解释,也不符合这类犯罪的实际情况。从刑法理论上看,日本和我国台湾学者均认为作为领得罪之一的诈欺罪,其不法占有的意思,是意图将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利用或处分的意思,即不是仅仅意图占有,而是意图不法所有。……这里所说的‘所有’,只是不法所有,并且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意图,并非在法律上具有所有权”。笔者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其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也就是说,不能将“不法占有”简单的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的四种权能之一的“占有”简单等同。这里的“不法占有”应当理解为不法所有。一方面,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掌握与控制”。而在欺诈犯罪中,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决不会将其意志仅仅停留在自己占有财物,而是为了通过“占有”骗取的财物,进行大肆挥霍、回送或者作为投资等用。用民法上的“占有”来反映该类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是很不全面的。另一方面,“所有”一词反映的是行为人对不法获得财物的一项全面控制,它包括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以笔者认为,非法占有应当理解为非法所有,这才反映了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实质。但是,不能据此称行为人实际控制了物就获得了物的所有权,因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取得为前提。
(四)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
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存在一个时间问题,对此,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于贷款之前,也可以产生于贷款之后。有的认为,只能产生于贷款行为之前或行为时。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应以行为人实施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时为宜。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可以认定该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符合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的贷款当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其他非法目的,如高利转贷以谋取非法利益,事后却因其主观上的原因或其他客观上的原因而不想归还贷款或不能归还贷款,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犯罪,而应依据其行为方式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的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是合法贷款行为,只是在贷款后,在使用贷款的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想归还贷款则更不应将此认定为贷款诈骗犯罪。从字面解释上看,这种解释与刑法第193条的法条文字比较契合。对于占有贷款后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其他罪定罪处理。
(五)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个主观特征,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是以已经确认的客观事实为基础来推定主观状态。实际上,所有刑法上的目的犯,主观方面也都是由客观事实来推定的。考虑到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纪要》就此提出了明确的认定意见:“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上述认定意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贷款诈骗案件时应予遵照执行,以确保不冤枉无辜,也不放纵罪犯。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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