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疗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2-6 14:48:55
对医方来说,能够引起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对患者生命健康的高度重视。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就能减少乃至杜绝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极度漠视而产生的医疗损害。同时,将该制度确立进我国的法律中来,无论是医疗机构过失或恶意行为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也可以防止患者的漫天要价,恶意敲诈医疗机构。
(二)可能性分析
首先,医疗行为不是一种普通服务行为。医疗这种服务符合生活消费的性质特征。就实质而言,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没有实质的差别,同样,患者也与其他消费者一样接受服务。医疗纠纷本质来说就是一种侵权纠纷。因此,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完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享受惩罚性赔偿。另外,从合同的特征来看,医疗纠纷也具有合同纠纷的性质,毕竟,患者是在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而医院却没有履行将患者治愈的承诺,甚至是由于其过失导致了患者更大的伤害。因此,在医疗纠纷的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可行的。
其次,医疗单位已经逐渐具有经营者的特点。尽管对于一些国家财政拨款的大型医院,由于其收费项目及标准均由省卫生厅统一规定所以是非营利性组织。但是,随着医疗体制的不断改革,大部分医院已经由福利型的纯事业单位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和企业化运营的轨道,盈利成为维系医院生存和促进医院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有很多医院现在处于自负盈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的经营者身份日益显现出来。既然医疗机构已经渐渐成为了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就应当为自己经营行为重的过失或者恶意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医疗行为具有复杂性和高度风险性,医护人员并不万能,而且受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医疗单位对某些医疗行为的后果无法预料,甚至有些即使预料了也是无法防范的。但是若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或者恶意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必要的。恶意医疗行为是指医方存在恶意行为,并且医方的恶意行为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抗医疗机构:
(一)故意或恶意行为
医疗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仍然为之。如某些医疗单位为了节省开支,不惜冒险向一些不具有生产资质的小工厂低价购进药品及部分医疗器械,由于其所生产的药品及器械质量难于达到国家标准,在用于患者后容易导致伤害甚至伤残,此时这些医疗单位主观上就具有故意或恶意。
(二)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特定的职责,对于患者必须履行积极救治、审慎注意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严重不负责任。这种行为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怠于救治;(2)相互推诿延误救治;(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和规程。如违规收治传染病人,导致其他人被传染的行为;做内窥镜之前不检查免疫十项,导致他人被感染肝炎或艾滋病等。
(三)重大过失
过失是指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了重大伤害。例如:病人在输液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未进行认真核查工作导致输液错误使得患者造成输液反映;在未进行系统检查的情况下对糖尿病患者输入了葡萄糖而导致事故等等。医护人员由于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其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在违反其工作程序而导致患者出现重大伤亡的情况下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
(四)惩罚性赔偿金的额度确立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胜诉后受害人得到的总赔偿金(s)是通常赔偿金(c)与惩罚性赔偿金(p)之和,用公式表示即为s=c+p。我们通常所说的惩罚性赔偿是p部分,但也有人认为是s部分(即所谓的“广义的惩罚性赔偿”)。从公式来看,这个制度的适用,在经济学上,不仅对受害人意义重大,对不法行为人更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在实施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下,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根据还应当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及合理推断有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能任由患者漫天要价,否则也会出现对医疗机构的不公平性。
其次,诊疗机构的恶意程度。恶意程度越高,则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越大。
第三,应当同时考虑医疗机构的经济状况及支付能力。毕竟诊疗机构的经济状况关系到惩罚性赔偿的实际支付情况,即支付执行的有效性。
同时,我们的立法、司法模式与英美判例法系有很大不同,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和下限,以避免法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为了均衡地体现对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护。各地可以根据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具体标准,以期在惩罚性赔偿基数过低的情形下,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遏制不法行为。
为了遏制不法行为,提高整个医疗体系的素质,促使医疗单位加强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视程度,提高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笔者认为,对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重大医疗事故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惩罚性赔偿也是一项被实践证明了的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医疗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被引入我国的立法当中,与一般补偿性赔偿等制度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减少医患纠纷。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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