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研究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1-15 21:16:51
(二)分散的土地流转形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的要求
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是进行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也是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尽管当前的土地流转方式已经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点,但是调查显示,80%以上的土地流转都发生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之间,他们往往由于土地经营效益低(18.8%)、家庭劳动力不足(18.8%)、太辛苦(22.8%)以及长期在外工作(16.6%)等被动的原因,自发地将土地流转给还未面临相同问题的亲戚、朋友或邻居。
表5还显示,以土地规模经营为目的的土地流入户只有6.3%,认为土地经营还有一定效益和家庭还有剩余劳动力的分别占27.2%和10.3%,由此可见,目前流入土地户主要以散户为主。这种“散户一散户”的自发性土地流转速度慢、规模小,不同于以规模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将大量分散的土地集中流转给大户的流转方式。很显然,散户间的自发性土地流转在适应农业规模化的发展要求方面并不具备优势。
(三)无序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难以适应现代农业信息化的要求
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高效与准确提供不仅对推进土地流转意义十分重大,而且本身也是农业信息化的内在要求。正如前文所述,散户之间的土地自发性流转无法实现土地大规模、高效率地聚集,需要寻求“散户-大户”的土地流转路径。由于散户和大户之间在生产经营规模、效益和理念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两者的土地需求与供给信息很容易出现不对称,由此会引发较高的土地流转交易成本,使得“散户一大户”的土地流转路径很难有效形成。一方面,分散经营的农户不可能为了出租或转让几亩土地而主动寻找需要土地的陌生的大户;另一方面,大户对土地的需求数量通常比较大且要求连接成片,因此他们也不可能主动与每个农户进行谈判。
现实的情况是,不少地方政府虽然在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方面做了许多探索,但是其运作过程往往缺乏秩序,成效也不太显著。例如,绍兴县于2001年开始探索建立的三级(县、镇、村)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因为其管理和动作效率低下等原因而搁置。因此,目前大部分地区还缺乏有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土地流转的半径受到限制。调查显示,只有33%的农户知道土地可以在任意农户范围内进行流转,分别有12%和5%的农户以为土地只被允许在本村内和本村民小组内部流转,甚至还有3%的农户以为土地流转是根本不被允许的。由此可见,土地流转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无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导致土地供求双方信息流动受阻的重要原因。
(四)落后的社会保障体系影响了土地流转主体的积极性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未能覆盖所有的农村地区,无法为那些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散户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因此,当土地流转的费用(租金)低于农户的预期时,深受“土地是养老保障”这一传统观念影响的农户,尤其是普通的小规模经营散户,就有可能放弃土地流转的计划。调查显示,农户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的主要原因已经不是可以从中获取较好的生活保障,有33.8%的人认为放弃了土地也没有什么好处或得不到其他保障。而有高达47.8%的农户认为如果政府能够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养老保障,就愿意放弃承包地,还有农户向政府提出了一次性补偿费和一定的就业机会等条件,分别占总样本数的41.6%和29.4%。养殖特种水产品。该土地流转项目将涉及7个村小组和100多户农户。通过村干部的入户走访,了解到有近10%的纯农户因为担心日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而拒绝配合,理由是没有其他非农就业收入,政府也没有给予任何保障。最终,该公司因为无法实现连片水面的流转而放弃了这个项目。这种情况在经济欠发达的村庄更容易发生,这些地区的农民通常以纯农户居多,他们的非农收入比重比较低,非农就业机会很少,因而对于流出土地后可能出现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担心会更多。
四、结论与对策
对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特点和问题的分析表明,要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步伐,就迫切需要对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与政策进行深入的改革与创新。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四点结论与对策:
(一)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流转利益主体
目前,我国的农村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三权分离”的局面,即土地归社区“集体”所有(所有权)、农民按户承包(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经营权)。显然,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权派生出来的,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割是在农户将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限让渡给他人时发生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现状决定了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权已经不再是一种债权,而是一种具有物权属性的财产权力。从某种角度来看,土地承包权还具有将土地所有权在社区“集体”与农户之间进行分割的功能,因而具有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因此,必须以“三权分离”作为未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点,确保农民对土地长期甚至永久的承包权,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属性,使广大农民成为真正的土地流转利益主体。
(二)完善农村土地治权结构,保障土地流转合法利益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济功能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得到充分发挥时,其资源、环境、生态、政治等方面的功能容易被忽视甚至遭到恶意损害,土地治权结构的意义就在于为土地产权关系的实施和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形成一种以治理土地财产权利关系为核心内容的制度集合。因此,必须要以对“三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关系的维护与实现为出发点,以土地流转(让渡)的产权属性、功能属性、供求关系等三个维度为土地治权结构建构的基础,建立“政府-中介组织-集体-农户”四位一体的农村土地治权结构,从而有效地处理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各种权益关系,保障农民实现土地流转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促进土地高效有序集中
我国农村土地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私人利益属性与资源、政治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属性,要求必须建立一个土地国家宏观调控与土地微观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土地流转机制。换言之,就是要在现有的“三权分离”现状和与此相适应的土地治权结构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组织,形成“土地流出-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入”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一个组织健全、运作高效、服务周全的土地流转中介体系与服务网络,为土地流转的供求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实现土地流转从“散户-散户”的分散性自发流转向“散户-中介服务组织-大户”的有序化、市场化、组织化流转的转变,为土地的规模经营提供快速、高效的土地流转与聚集机制。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四)消除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推进土地完全自由流转
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配合、覆盖全部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制,由中央制定全国统一的、覆盖全体公民的、能满足公民最基本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并为全体公民开设国内统一的、可以流动的个人账户,这部分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来承担。同时,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些已经基本解决农村居民基本社会保障的地区,要借助经济发展的优势,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步伐。对于那些还没有条件解决农村居民基本社会保障的地区,要进一步探索“土地换社保”的具体方法与政策,逐步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彻底解除各方参考主体对土地完全自由流转的思想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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