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2-7 15:04:25
- “人权是人类生存和共处的基础。各项人权均普遍适用、不可分割而相互依存。”——科菲安南
关键词:人权保障国家治理各地政策
本文的论述源于这样一个思考:如何理解人权理论的平等自由和现实中的国家治理、各地政策有别,即人权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与国家政策对特殊行业或群体利益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一、人权及其特点
1、概念: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等各种权利的总和。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2、人权的内容: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3、人权的特点:人权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具体性和相对性。
人权的具体内容,诸如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要依靠各种制度来保障,可以暂且称之为人权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人权及其相应的人权制度的发展变化,是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以及生产力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的。可以说,人权制度的发展变化,是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以及生产力和文化发展水平大体一致的。但是,人权概念及其内涵的发展变化,则有自身独特的规律。就目前而言,人权理想是高于社会现实的。即人权理想与人权现实是有矛盾的。人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人的需要得到全面满足,人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权,这是人权的理想。但是,人权理想的实现却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等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按照人权的理想,人权不应存在阶级差异;但是,在阶级对抗社会里,人权又具有阶级性。然而,阶级性同人权并非有必然联系。人权从本质上排斥任何国家、国家集团、个人或群体利用它作为实现政治私利的手段。
二、人权与国家治理
1、人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的管理。从人权的定义、本质特征、内容及其体现来看,人权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不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而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尽管人权受人们一定的伦理道德的认可与支持,但它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并不以人们的意志(包括如何认识、怎样评价等)为转移。人权的理念,人权的实现,要通过健康有序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来保障。在一国内而言,它要求国家保障社会的稳定、民主、公平和发展。这就要求要有作为公共管理者的国家的治理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一个社会是否需要人权作为政治法律概念来调节,取决于社会的客观现实是否存在以利益差别为基础的权利关系。只要还存在利益差别,还需要国家权力来调节利益关系,就离不开“权利”概念,就需要确立权利平等即“人权”的原则。中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上,而是脱胎于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贫穷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因此,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初级阶段,去发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实现社会的现代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人民内部已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但是,生产力发展水平还远远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还存在阶级差别和较大的社会利益差别,还要加强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并促使其民主化来调整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这种社会现实决定了中国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用权利法则来规范社会,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奋斗。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历史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设想在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生产力高度发达、没有阶级和阶级差别,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也不需要“权利”法则调整的自由人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因此,他们曾明确地说过:“至于谈到权利,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1]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时认为,在刚刚推翻资本主义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仍“不可避免”地要按照“资产阶级的权利”原则来规范社会。[2]列宁也曾经指出:“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列宁选集》1995年版第3卷第196页)。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还需要用人权原则来规范社会。但是,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来看,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过程中都曾长期简单地将“人权”概念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予以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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