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有企业与公众公司的相似性看国有企业改革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2-23 11:56:59
- 摘要:公众公司,即分散持股公司作为一种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与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有着一个根本的相似之处,那就是它们都是追求利润或财富的最大化,在共同的财务目标下,却面临着不同的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与此相对应,它们的经营业绩亦迥然不同,本文试图通过对两种不同企业制度的比较,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提出一些新的见解。
1990年,通用公司的两个最大是机构持股者由于不满公司在80年代持续下降的市场份额、雇佣员工数和利润额,找到公司领导谈了他们对如何挑选即将退休的CEO的继任者的看法。通用汽车公司的管理层断然拒绝了公司的这两个最大股东的要求。管理层并没有因此而付出任何代价,因为这两个股东所具有的股权都低于1%。[①]通用汽车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是美国大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典型代表,即便是最大的股东对企业的经营也提不出任何有力的意见,企业基本上被CEO领导的董事会控制着。
将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与西方国家股权高度分散的公众公司进行比较是一个比较新的做法。因为在传统观念里,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1)在经济性质上,一个是代表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企业,另一个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典型形式;(2)在组织结构上,一个是有国家集中控制,另一个却是由成千上万的股东分散持股;(3)在劳动组织上,一个要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一个要强调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所以它们之间的可比性一直受到很多人的怀疑。国内流行的做法是,把国外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法罗列出来,得出国内国有企业可以借鉴的发展方向。[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局限性,至少比较本身是缺少牢固的基础的。因为西方的国有企业有着与我国国有企业截然不同的财务目标,从政府控制的角度出发得出的所谓外国先进经验不适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因此,本文将比较的视点转移到西方最流行的公众公司,希望能够对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新的思路。
一、国有企业与公众公司的可比性
1、财务目标的一致性
将国有企业与公众公司放在一起比较,需要一个共同的评价基础。在传统的中外企业比较中,把国内外的国有企业放在一起,其依据的基础是企业的国家所有制性质。这是一种很模糊的比较口径,因为:首先,根据马克思的说法,国有企业虽然同归国家所有,但由于国家的性质不同,国有企业的性质也是不同的,国家所有只是一种表象、外观的相同,而不是本质的相同;其次,如果抛开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与西方的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财务目标,我国的绝大部分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基本的财务目标是获取利润,而国外的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补充,其财务目标首先要服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通过国有企业经营为市场经济服务。我国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西方国有企业仅是巩固市场经济的工具。两者之间的比较没有抓住国有企业问题的症结,不能得出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发展方向。
相反,公众公司与国有企业有着相同的市场地位和财务目标。公众公司是西方市场经济的主体,它的典型特征是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公司经营的财务目标是利润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它的典型特征是剩余权力由国家统一占有,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结构实现对企业的控制,财务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控制权,它的理财目标也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两者市场地位和财务目标的同一性决定了它们有可能通过相同的方式实现企业的有效治理。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2、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相似性
国有企业与公众公司在产权结构上似乎是两个极端,国有企业是集中产权的典型代表,企业的所有剩余权力都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从理论上讲对财务主体的控制是强有力的;公众公司是股权分散的典型代表,由于公司规模巨大,任何人想控制公司几乎都是不可能的,甚至在很多公众公司里,根本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大股东,公司剩余权力高度分散,股东行使权力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没有股东真正愿意干预公司的经营,公司CEO取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形成了强经营者、弱所有者的局面。
经济改革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国家一度牢固掌握的对企业的主动权却基本上已经流向国有企业经理,分权的国家所有制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危机。国家在经济改革之后,强调政企分开,向企业下放权力,通过法律形式赋予企业经理经营权,希望通过财务主体理财提高企业绩效。但是,企业经营反而越来越困难,到90年代,高达2/3以上的企业都陷入亏损的境地。拥有经营权的企业经理并没有按照国家的设想大展宏图,而是将大部分国有企业拖入泥潭。人们发现,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国家对企业经理的行为几乎无计可施,企业基本上掌握在经理手中,在企业治理结构上也出现了所有者形同虚设,经营者拥有绝对权力的局面。
公众公司与国有企业本来是相差甚远的两种企业组织形式,但最终却面临类似的问题:所有者如何监督经营者?至少在企业内部约束上,两者面临了相同的困惑。因此二者的比较才有现实意义。这个问题是涉及企业生死存亡的根本性问题,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很多方法都取得了成效,但我们必须进一步考虑,那种方法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法?进一步考察国有企业与公众公司的不同之处我们就会发现问题的答案。
二、国有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缺位
1、投资者约束软化
对国有企业来说,投资者约束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所有者,即国家;二是债权人,主要是国有银行。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难以说清的,问题的焦点在于究竟国家是过多地干预了企业经营还是国家对企业经营放权过度。
放权让利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重要手段,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经过二十年的逐渐下放,企业经理已经掌握了企业资产的大部分控制权,也就是国内经济学界所谓的企业“法人财产权”,[③]国家对企业经营已经很少干预。但是,在放权让利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始终没有解决,那就是改革的目的好像集中在放权让利本身,评判国有企业好坏的标准也成了到底企业得到了多少权力。诚然,能否取得足够的经营权是两权分离的先决条件,但把西方两权分离的公司体制仅仅理解为政企的绝对分开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试想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总老板,掌握了国有企业的所有剩余权力,要求老板对自己的资产完全不闻不问是否合理?除非国家转让所有的剩余权力,否则政企分开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正如前面的分析指出的,西方企业的两权分离是出于对成本的逃避和对利润的追求发展起来的,能否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运营成本是它们的唯一出发点。两权分离确是产生了,但两权分离的程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到目前也没有结论到底分离到什么样的程度是正确的,它们成功的原因在于——企业组织结构一直在适应市场的要求而改变。
从产权结构来看,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公民,但由全体公民共同执行所有权显然是不可能的,于是,企业的所有权是由公民委托给政府部门执行。但政府部门缺少有效监督国有企业所需要的足够动力,负责行使国有企业剩余权力的政府代表并不享有收益权,也不用为决策失误承担任何财务风险,国有企业的剩余权力等于配置给了一些与国企无关的人,如果企业经理能够给予所有者代表以足够多的好处(这些好处应该能弥补他们为此所承担的风险),经理与所有者代表的合谋便很容易产生。这并不是国有企业所特有的现象,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也没有多少公司股权,他们同样有可能联合公司经理做出损害其他广大股东利益的事情。在国有企业或公众公司,指望通过运行有效的所有者监督系统去监督企业经理行为是不现实的。
在我国,投资主体的另一部分是国有银行为主的信贷机构。如果说所有者监督由于政府所有者代表不承担决策风险而变得无效的话,债权人监督就更加不敢指望了,因为债权人第一不用考虑资金的安全性,不承担决策风险,第二他们也基本上无权采用破产接管等方式强行收回资金,根本谈不上任何约束可言。来自投资者的监督途径基本上被国家的统一安排堵住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情况已经开始有所变化,比如来自于债权人的约束渐渐加强,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也开始向多元化转变,困扰国企的根本问题却并没有解决,国有企业经理仍然处在缺少约束的环境中,但企业经营同时又受到很大是行政干预。
2、行政集权、内部人控制与预算软约束
政企分开带来了国家控制权的逐步丧失,国家已经渐渐难以控制,在绝大部分转型国家,国有企业在转向适应市场制度时都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按照青木昌彦的研究,内部人控制主要是出现在转型国家市场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与所有制的关系不大。[④]在前面提到的南斯拉夫和捷克的例子中,内部人控制已经成为得到国家法律确认的正式做法。企业经理和工人可以决定有关企业的一切大小事项,但事实证明,所有权如果不能和控制权联系起来,缺少风险的决策者就要做出损害所有者的事情。
我国的企业改革先是顺着东欧的方向,后来又转向与东欧不同的思路。早期的改革是在不触动企业所有权这个敏感的话题的基础上,一步步下放权利。从允许国企留利开始,到承包制广泛推行,政府为国有企业经理提供了一种非常糟糕的激励机制——承包制一直在鼓励造假、市场外交易和短期行为。权力下放终于换来了内部人控制企业,在国有企业中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利益越来越得到重视,企业改革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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