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市场经济的非整合城镇体系研究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8-5-26 13:59:05
4.1 城市的同级性原则
城镇体系的划分,要以同级城市为中心进行。我们不可能把一个5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和其附近的一个10万人口的小城市划分为两个城镇体系,而说成两个城市分别为两个体系中的中心城市。只有城市规模相近时,才可能确定其相互的引力边界,划分为两个以各自中心城市为核心的同等级城镇体系。
作为城镇体系中心城市的级别确定,应以其综合实力作为同级别的原则。由于城市实力的确定较复杂,简单划分时常以主城区的人口规模确定。在现阶段,我国同级城镇体系的中心城市的人口规模,宜划分为500万以上、100—500万、50—100万、20—50万、3—20万和3万以下6个级别。按行政级别划分时,大致可划分为省会城市和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或县城)。在目前,由规模相近原则和行政级别划分的城镇体系,中心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城市仅有北京市和上海市,因此,若在这一级上划分中国的城镇体系,可以长江为界,划分为南北两个大的非整合城镇体系,即南方城镇体系和北方城镇体系。两个非整合城镇体系分别以北京和上海为首位城市。
再向下,就是各省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为中心城市的城镇体系。这里的城镇体系,并不等同于省域或直辖市的市域,它是以规模相近的城市为中心引力源,由周围下一级城镇和农区组成的城乡协调的较完整体系,即整合城镇体系或非整合城镇体系。这种同级城镇体系与周边体系的边界划分,可以是行政边界或由各中心城市引力范围确定的边界。
4.2 按行政边界划分城镇体系
这是现行的城镇体系规划所采用的城镇体系的范围。按行政边界确定的城镇体系虽忽略了经济流的自然规律和市场的作用,但由于易搜集本行政区域的资料,受本区域的领导重视等优点,仍是现行城镇体系规划的框架基础。
5 非整合城镇体系在区域规划与分析中的应用
5.1 整合城镇体系法
在进行区域或城镇体系规划、研究、经济分析预测等工作中,往往以行政管理地域为基本单元进行,而由于这种基本单元大都是非整合城镇体系,会使其失去可比性。为使城镇体系的规划研究工作更具真实性、正确性和可比性,需要将这些以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组成的城镇体系扩展为完整的体系。一个完整的城镇体系,指的是在一个相对完整的区域中,由不同职能分工、不同等级规模、联系密切、相互依存的城镇和其相应支持的农圈的组合。在一个完整的城镇体系中,应基本符合中心地理论中克氏理论的其本假设的均质原则和经济人原则,即我们所说的整合城镇体系应具有城镇同级均质性和经济同质性。在一个大区域中,划分整合城镇体系时,按同等规模城市划分出若干个“均质”中心城市(一级城市),这个一级城市也就是“首位律”(law of the primate city)中的首位城市。每个首位城市下所包含的二位、三位城市也基本“均质”,首位城市与二、三、四位城市规模呈倍数关系。其最低层次的城镇都有一个农(或牧、渔)圈的基础。
将大区域(或全国)划分为若干个整合的(一级)城镇体系,每个一级整合城镇体系再划分成若干个整合的二、三级城镇体系,以次递推到最基层的村镇体系。我们研究某一级的非整合城镇体系时,就可先取出其相应的完整的城镇体系进行研究,然后在研究成果中,提取其所需的一部分,如由行政边界组成的部分。由于研究非整合城镇体系(行政城镇体系)前已研究了其相应的整合城镇体系,使我们可得到公正、科学、完善的研究成果。
5.2 行政圈层法
就是我们现在的规划、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即以行政区划为单元进行规划、管理的研究工作。在各级行政圈层中,又都有一个代表其圈层的(首位)城市,如省级圈层的代表性(首位)城市是省会;地市级圈层是地区行署所在地或市区;县级圈层是县城、乡镇级圈层是镇区或乡政府驻地。
按行政圈层进行各种研究的优点是资料易获得,研究成果易为行政职能部门接受,易于实施,应用价值高。但是,各行政圈层中的代表性(首位)城市,并不一定能涵盖或统领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区域,即这个城镇体系不一定是整合城镇体系。因其非整合城镇体系的自身缺陷,就易使研究成果失之偏颇。如在研究河北省城镇体系时,其首位城市自然是北京,二位城市是天津,将此二城市去掉的河北省区域,是事实上的“北京大郊区”,而对于一个无首位、二位城市的区域城市化水平,再与一个整合城镇体系的城市化水平相攀比,自然会显逊色。而由此得出“城市化水平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之类的结论,显然是不科学的。
用行政圈层法进行城镇体系研究中,还必须对各圈层的整合体系、区位、发展因素等进行恰当定位,防止将“农业型”与“工商贸易型”、“沿海型”与“内陆型”、“开放前沿型”与“历史保护型”的各种指标盲目攀比。
5.3 功能完整法
此法应用于特定功能区域的规划研究,如沿海区域开发规划研究、中国西部大开发研究、珠江三角洲地区研究、山区城镇发展研究、高速公路沿线地域规划研究、南水北调受益区域研究等。
用功能完整法对区域进行研究,虽忽略了城镇体系的完整性,但却从某个专业、专项的特点把握了所研究区域的特征,是制定专项发展政策的依据。
由于功能完整法打破了行政界限的束缚,使其研究中的资料获取及调研困难较大,因此,此类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代写工作总结 功能完整法的研究范围内,可能有一个代表性城市或几个并列的“首位”城市,将这种研究范围的功能完整区域按城镇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域、分组团,进行分小区域研究后再叠加,往往可取得好的结果。而所划分的各个小区域,又可应用整合城镇体系或行政圈层法进行研究。我们在用行政圈层法进行城镇体系规划研究中,往往需进行功能分区,对各功能分区的研究就是这里所说的功能完整法的研究。功能完整法的研究范围,要按促进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因素所覆盖区域界定,如“交通干线区”、“牧业区”、“海滨旅游区”等。
5.4 级别类推法
是指在一个区域中,将本区域城镇进行级别分类,确定其相互的影响关系和势力级别关系,划分各种级别,然后对同一级别和各个级别分别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的方法。这种方法打破行政圈层的关系,由城镇的势力范围确定其级别,假定除大区域外各级城镇都为整合城镇体系的方法。其势力范围的确定,可用综合因素分析法或用信息流量分析法进行划分。区域内部信息流中的电话量反映了地域间经济、社会、政治等多方面的联系,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指标,而这种资料在电信部门有准确的记录,易准确获得。如将一个区域划分为五个级别,研究先从最低级别(五级)开始,将第五级资料汇总并增加四、五级间的作用因素资料,汇至四级,依次类推,得到整个区域的研究汇总成果。这种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反复校核验证是该研究法的关键,是准确划分城镇级别、确定其相互影响的基础。若级别划分有误,会影响整个研究成果的准确性。
5.5 交通轴线法
区域的经济联系都是由交通轴线沟通的,因此,交通轴线的经济流强度也成为城镇体系研究的方法之一。在大型交通轴线上,往往形成以轴线为带状中心的葡萄串状城镇体系。截取一个城镇“葡萄串”,或取整个交通轴线周围的全部城镇为研究对象,就是交通轴线研究法。在大区域研究中,还可以按区域内的交通轴线,将城镇划分为不同的带状体系,然后以此带状体系为单位进行分析研究。
在对每个带状体系研究时,也要将体系内各城镇进行级别划分,确定相对完整的“整合”体系,以使所研究对象有可比性和完整性。
一个大的区域,也可以一个轴线作为一个“整合轴线体系”研究,以促进交通轴线上各带状体系的合理分工发展及区域内合理组织交通建设和交通方式的合理选择。
5.6 组团合成法
是与级别类推法相对应的方法,这种方法不是将所研究的区域内城镇划分为若干个级别,而是按其地理位置、资源、生产性质等因素划分成若干个城镇组团,将各个城镇组团作为非整合城镇体系进行研究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首先从各组团的研究开始,各组团相当于城镇体系规划中所划分的经济区。各组团的划分,要据一定的规律,可为地块相邻组团、专业组团或社区。
这种研究方法的优点是每个组团中城镇的经济特点具有共性,其发展主因素相同,地缘接近。一个组团中的城镇可用同一种模式进行研究。其缺点是组团中各城镇的大小差别较大,行政隶属复杂,获取资料较难。
6 结论与讨论
我们一般所说的城镇体系,都是非整合体系,典型的非整合体系是按行政管辖范围划定的,这是我们一般城镇体系规划的工作范围。但我们在工作中如果忽略了整合城镇体系的研究,就有可能得出不正确的结论。所以,在实际城镇体系研究中,必须注重整合城镇体系的研究。
整合城镇体系是完整的城镇体系,是理想化的城镇体系,而这个“完整”的城镇体系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所以,要真正捕捉到所研究城镇的“整合”城镇体系并不容易。可是,如果我们忽略“整合”城镇体系,仅以行政区划所划出的区域进行研究,到底会引起多大的误差,则是值得我们深入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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