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额出资”问题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3-6 23:15:51
- 摘要:我国目前关于股东出资以及股权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出资不足等问题方向,而对于股东在出资过程中“超额出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少有涉猎,文章拟对就股东“超额出资”行为的成因、性质以及引发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做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超额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本;侵权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系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承揽建设一个综合性商业大厦(分主、辅楼)的项目,后A公司由于资金问题,在建设完辅楼、主楼只建设了部分后无力在继续建设大厦的主楼,于是与B公司(系外资企业)寻求成立中外合作公司C,共同建设未建成的商业大厦主楼。双方在合作公司的章程中约定,A公司以固定资产主楼出资,B公司以现金出资。而在合作公司C成立之后,A公司则将主楼和辅楼一并转移给合作公司占有。在双方合作四年的时间中,A、B两公司均未对合作公司C对辅楼的权属提出异议。直到双方就合作公司的经营发生分歧,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合作公司时,双方就辅楼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
A公司超出公司章程约定投入到合作公司的辅楼的权属到底应该如何认定?辅楼究竟是A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需要在合作公司解散前清偿,还是属于A公司对合作公司资本的出资要等到C公司解散后清算才能向股东A公司返还?
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目前,学界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足,即出资低于公司章程的要求和抽逃出资等方面。从我国相关法律对股东出资范围的划定不难看出,股东出资行为首先是以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前提的,违反其引起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而对于上述案例中,A公司以辅楼投入合作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以公司章程的约定作为前提,那么这样的行为究竟是不是出资行为?对此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给出任何依据,学者对这个问题也很少论及。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二、“超额出资”行为成因分析
为了后面阐述的方便,笔者将股东超过公司章程约定向公司投入资金或者非资金财产的行为定义为一种“超额出资”的行为,至于“超额出资”究竟是不是出资,或者说“超额出资”是不是公司的合法资本组成笔者会在后面详细论述。
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经营结构模式下,股东“超额出资”的现象广泛存在。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被划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其中人合公司是指其经营活动着重于股东的个人条件,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公司对外信用基础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属于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很多股东在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仍然实际参与着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由于股东仍然实际掌控着公司的运作,那么就很容易出现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现象。具体而言,“超额出资”的行为可能出现在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验资误差或者疏忽等客观原因可能会导致股东“超额出资”行为的出现。按照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要求,在订立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经过必要的行政审批之后,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在此过程中,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最容易出现股东出资不足或者超额出资的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出资,上述方式均涉及到以货币估价的问题,而现实操作中,对上述出资方式验资的误差在所难免。现实中,大量的“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管理经营,很多中方股东(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和订立公司章程时对国有资产疏于管理,将高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资本投入公司之中。总之,这种“超额出资”行为并非股东有意为之。
其次,股东“超额出资”也可能是股东有意为之的行为。这种情况根据股东对公司“超额出资”是否具有恶意又有不同。
三、“超额出资”行为的性质辨析
那么“超额出资”行为的性质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呢?当共同投资的公司收益显著时,“超额出资”的股东就会对其多投入公司的资产主张相应的权利和收益;而当共同投资的公司运营发生障碍、股东之间产生权益纠纷致使公司面临解散时,超额出资的股东又会主张此项超额出资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应当提前返还。
如何认定“超额出资”的性质是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核心。从“超额出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来看,“超额出资”对公司而言往往更加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有利于公司法人的存在与发展。但现实生活中,特别在公司面临解散、清算时,股东之间主要的争议问题就是“超额出资”究竟是不是公司资本,“超额出资”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该如何区别。
对此问题,有的学者主张,股东是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笔者这种认定“超额出资”性质的方法并没有触及公司资本的实质,而且实际中很难就此认定“超额出资”行为的性质。其理由如下:
首先,股东享有的股权的性质目前在学界虽然争议很大,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但学界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股权具有丰富的内容,是一种复杂的权利集合或者权利束,因此,股东在公司中实际掌控权益究竟是怎样的是很难通过法律所列举的几种收益性权利来代表的。
其次,从当代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实践看,股东的权利和地位与资本比例已经不具有绝对的对应关系。比如对于控制股东的认定,早期的公司法理论主要是从资本控制的角度加以理解,并以资本多数作为认定标准,持股超过50%构成控制股东,但是随着股权的日益分散化,各国对控制股东的认定开始采实质标准,即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能直接或者间接地进行控制即为控制股东。这就说明了通过权利义务对应资本的反向认定方法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股东作为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权利义务关系设定的直接渊源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股东出资比例没有联系。
因此,笔者认为认定“超额出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应本着分析实证主义的精神,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文本入手。公司资本的变动首先是一个程序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加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东的“超额出资”行为是否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是认定“超额出资”性质的外观要件。
其次,从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和资本的本质属性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的出资作为公司独立存在的基础。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但是并不能据此就认定在我国公司资本就等同于注册资本,二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公司是股东之间契约的产物,作为公司的存在基础的资本,应当是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所构成的公司的财产总和。公司资本是可以也可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的范围的。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权利义务的物质基础,其对公司的产生、存续及发展等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根本特征。因此,公司资本的本质特征在于公司对其独立的支配地位和排他性的所有权。如果公司对因“超额出资”行为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和绝对的支配地位,那么即可认定“超额出资”的资本属性,而非股东对公司的债权。
综上,笔者认为应当从形式要件和资本的本质属性两个方向来认定“超额出资”行为的性质。
四、“超额出资”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股东“超额出资”的行为并不是依照公司章程约定所为的行为,原则上来说,不具有追究违约责任的可能。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超额出资”的行为不具有民事可贵责性。
笔者认为首先还是应当从承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规则的一般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和行为人主管上的过错四个要件。具体到“超额出资”的行为中,判断股东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关键。对“超额出资”的股东而言,一旦将“超额出资”认定为公司资本,股东是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既然股东多投入了资本,其就对就超额出资享有表决权、分红派息权和其他为股东所特有的权利。对于其他股东,相对于超额出资的股东,其在公司中的表决权、分红派息权等权益肯定会相应的减少。如果股东主观上是为了抢夺在公司内的控股地位、以达到操控公司的目的,那么是“超额出资”的股东就应当对其行为向其他股东承担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股东是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并且经过了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向公司“超额出资”或者完全由于验资误差等客观原因所致而并非“超额出资”股东有意为之,而且其他股东对此也未提出异议,那么“超额出资”的股东就不存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五、总结
司法实践中,对“超额出资”的问题的忽视来自于对“理性人”假设偏执、单一的理解。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别是在以“三资”企业形式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超额出资”的行为普遍存在。对于股东“超额出资”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从资本变动的程序和资本的本质属性出发,不能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名,将“超额出资”一概认定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而对于“超额出资”行为的归责问题则应实际考量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
参考文献
[1]柳经纬.商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2]施天涛.商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6.
[3]张峰.论股东权的法律性质[J].特区经济,2007,(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
[5]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6]于海生.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J].求是学刊,2000,(3).
代写论文联系方式
联系QQ:904272800

联系信箱:904272800@qq.com

代写论文导航
客户、写手申请单
最新论文
热点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