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合并理论及合并业务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4-21 21:36:10
- 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的控股权,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反,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却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编制合并报表。所以在我国,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应采用质量标准原则,即实际拥有一个企业经营、财务决策及获益的权利时,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三)合并方法的选择
购买法全面替代权益结合法是合并会计报表方法发展的未来趋势。在购买法下,被购买企业的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估,购买成本超过重估后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合并商誉。购买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企业的净资产交易,这种交易属于购买性质,价值的计量上更具有合理性。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权益结合法在一定范围存在仍有其合理性。首先,权益结合法操作简便,会计处理相对简单,降低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和难度。其次,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采用购买法时,在公允价值的确定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达不到要求。最后,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在换股合并时采用购买法很难取得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权益结合法按账面价值计量就解决了这一难题。总之,从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及真实计量被并购企业资产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合并方法应整体上以购买法为主,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但必须严格限制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条件,以防止对权益结合法的滥用。
【参考文献】
[1] 黄菊珊.合并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 张新民,王秀丽.企业财务报告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葛希群,陈少华主持课题组.合并会计报表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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