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管理主体与客体的实证分析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9-13 14:44:35
- 因为公共组织始终是以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为出发点的;对非公共组织的管理,是随非公共组织的任务变化而变化的,即当非公共组织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活动中,它就是公共管理的客体,而当非公共组织不参与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时,它就不是公共管理的客体。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公共管理主体中不包括各类非公共组织的理由,因为尽管非公共组织有时可以参与公共管理的活动,但是他们的根本目标不是为社会与公共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而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从抽象意义上讲,公共管理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围绕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而开展的公共事务;二是公共管理中公共权力分配及运行机制。
公共事务作为公共管理的客体应该是无可争议的,问题是对公共事务应该怎样分类?或者说作为公共管理对象的公共事务包含了哪些类别?为此,我们先来分析两个有代表性的公共管理的定义:一是“公共管理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1];二是“公共管理上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公众的需求,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公共事务所实施的管理”[2]。从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公共管理的本质是对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利益的公共事务进行的一种调控或管理活动,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反映。因此,可以从对公共利益的反映上将公共事务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反映社会某一群体公共利益的社会事务;二是在反映某一社会群体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反映其他社会群体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三是反映全社会所有群众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这样划分公共事务可以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公共管理的阶级性即政治性这一本质特征,不为公共二字所迷惑,坚持公共管理的正确方向。需要讨论的是,应该将公共管理的客体、目的与途径区分开来。对于这一问题,下述提法是否较为合理?这就是:公共管理的客体是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或者说是解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问题),公共管理的途径是提出社会问题、确立管理目标、制定公共政策、建立公共组织、配置公共资源进而调控社会利益或提供社会服务。这样,公共管理的主体就与公共政策的主体吻合了,将主体层面的定义与过程及途径层面的定义范畴统一起来。
公共管理中的公共权力分配及运行机制应该是公共管理的客体。这是因为,为了实现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一目的,仅管理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活动是不够的。在公共权力分配不合理、公共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的前提下,是无法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从政府层面上讲,公共权力及其运行机制,这是传统的行政管理的客体。我们将公共管理的直接主体定义为政府,将公共权力分配及运行机制作为公共管理的客体,这也吻合国内外学者将公共管理视为公共行政新的范式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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