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期构建水市场的初步设想
-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0-2-24 2:57:59
- 在水资源日益短缺和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今天,研究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践水市场理论,提高用水效率等问题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已有许多学者就水市场的基本理论做了多方探讨,研究表明:①水资源的市场配置优于计划配置;②建立水市场必须首先完善与水市场相配套的水权制度;③建立水权制度的核心是产权明晰;④实现产权明晰的方法可以通过水权的初始分配,并就水权初始分配的模型、水市场实施的前提条件和水市场的理论结构做研究。然而很少有学者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水情,结合市场自身发展的原理,理论联系实际,提出一套可实施的水市场模式。
1水市场的基本理论1.1水市场的客体属性水市场的客体属性决定水市场构建的基本条件和形式,是研究水市场的前提,分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水市场客体的自然属性包括:水资源自然状态的流动性、水资源的易污染性、水资源产生、运动和形态转化的随机性。这也为水资源的规划、分配、利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水市场客体的社会属性主要指:水资源的不可或缺性、用途多样性、利害两重性。需要强调的是,在以用途划分的水资源类型中,在保证生态和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只允许生产用水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水市场客体的经济属性,其中有经济外部性和排他性。水资源的利用常常在经济上存在着“外部性”,通常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指的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者不仅为自己带来了利益,也为周围的人群带来了利益。而“负外部性”则相反,指水资源开发利用者是在损害其它人利益的基础上,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如工厂的污水排放、上游的蓄水工程等等。因此,在水资源的利用上应该统筹管理、实施奖惩制度,以便较好地消除水资源的经济“外部性”。水资源按照其用途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一般来讲,非耗费性用水的“排他性”较弱。只要能保证水资源的质量,水资源可以重复利用。生产性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水利工程和承包水域养殖则有很强的“排他性”。1.2水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a)水资源缺乏是水市场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根据水资源的价值理论,当水资源严重缺乏时,水资源才具有较高的价值,才会出现供求关系,进而出现市场机制中的供求机制,推动整个市场的运行。b)输配水设施完善。输配水设施主要指渠系设施、闸门、分水装置等,它为水市场的形成提供了硬性条件。只有在输配水可行的客观前提下,才能实现水权的分配和转让。c)市场主体的发展。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它带动整个市场客体要素的流动,成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载体。市场主体主要指能够独立从事市场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等。d)水权制度的建立。水权制度是一种规范的水资源法制化管理模式,是一种与水市场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为水市场提供了运行规则。它包括水权明晰、使用权审批、有偿使用、有偿转让等一系列制度。
2水市场的建立形式目前国内学者提出的水市场的建立形式主要有:①陈永奇、薛长兴针对黄河水资源管理提出的“统一管理论”;②廖卫东针对南水北调工程中的水权交易市场提出了“官督商办”的市场管理模式;③胡鞍钢等提出的既不同于“指令配置”也不同于“完全市场”的“准市场”模式;④陈安宁在分析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的“纯市场”模式;⑤毛寿龙在主编“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译丛”的过程中,深受原作者的影响,提出了以自主治理为基础的产权配置制度的观点;⑥参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而建立的多层水权管理模式。前5种水市场模式各有利弊,有的过分强调计划配置的作用,有的过分强调市场配置的作用,都不尽合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水情和水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和形式,在经济转型期,多层水权管理的水市场模式比较符合实际,是一种理想的模式。http://www.dxlww.net 代写论文网
3转型期水市场构建3.1水市场的范围根据水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水资源缺乏和输配水可行是构建水市场的客观前提,因而也限制了水市场的交易范围。在构建水市场时,应该选择水资源严重缺乏、实际输配水可行的区域实施,如西北地区的一些流域和灌区等。3.2水市场的主体在经济转型期,由于行政手段配置水资源、水权主体模糊、民间用水组织未成立,政府既是水公共事务的提供者,又是水权权属的管理者,所以是最有效的水权代表,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容易达成水权交易。3.3水权制度的建立水权制度包括水权明晰、使用权审批、有偿使用、有偿转让等一系列制度。a)水权的定义。水权即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和让渡权等所组成的一组权利束。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同时鼓励开发利用水资源。即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转让给各用水单位。显而易见,水市场中的水权即指水资源所有权以外的其它一系列权利。b)使用权审批。将水资源使用权分为两种:准使用权(即初始水权)和使用权。准使用权的分配即政府按照水资源的总体规划和不同地区之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将水资源使用权分配给开发利用者。合理配置准使用权是水权制度的关键和难点,也是建立水市场的前提,一般可以通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来配置,具体包括:可供水量预测、分配水方案、调度预案等。使用权即使用人通过办理取水许可证取得的用水权利。只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才能取得使用权,成为水资源使用权主体,也是水市场主体。在取水许可证中必须注明年取水量、耗水量、退水量等内容。批准水资源使用权机关,应根据部门的需求和定额标准来进行优化配置。c)水权的有偿转让。水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取得合法的水资源使用权;二是可转让的权利应限制在因技术和资金的投入,通过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而节余下来的水量;三是转让人与受让人需在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四是转让申请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受让人应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义务;五是转让人获得的有偿转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水利工程和节水工程的改造。转让的形式有:水用途的转让、水源地的转让、利益的转让等。从我国东深向香港的供水,东阳向义乌的部分水资源转让的实践和有益探索,说明建立有偿转让制度是可行的。d)水权的有偿使用。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资源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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