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贬值损失催生“机动车辆保值险”
-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09-6-12 20:04:12
- 险消费需求也将呈现多样化,因为机动车辆保险消费的根源在于机动车辆的消费。这样就对机动车辆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频繁发生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纠纷再一次证明,风险的增多有利于刺激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在多起赔偿案例中,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都是由责任方赔偿受害方的贬值损失,但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机动车辆贬值损失属于现行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除责任,因此该笔赔偿费用只能由责任方自行解决。如果贬值损失数额较小还好说,可如果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较大,十几万甚至几十万,那么责任方很有可能无力赔偿。但不管怎么说,这种贬值损失却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其风险分摊已经成为越来越强烈的保险市场需求。法律界人士认为,在这一问题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有利办法就是保险公司尽快增加机动车辆保值险,让整个社会来分担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这种风险。
开发机动车辆保值险的可行性
(一)机动车辆保值险具备理论基础
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贬值损失,是一种纯粹风险,其发生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所有标的都具有遭受贬值损失的可能性,而且这种损失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因此机动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贬值损失属于可保风险。
保险的要素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保险有三大要素;前提要素、基本要素和功能要素,而机动车辆保值险恰恰具备了这三大要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作为一种可保风险,而毫无疑问地成为该保险产品的前提要素。车主的共同参与成为该保险产品的基础要素。贬值损失赔付则成为该保险产品的功能要素。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三个要素: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 利益;经济上的利益;以及确定的经济利益。机动车辆属于财产范畴,贬值损失属于民法通则所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且贬值损失对于车主来说是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开发机动车辆保值险,完全体现了《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
(二)相关保险条款具备示范效应
目前,国外已经有保险公司承担车主贬值损失的先例,例如:美国的机动车辆全保性保险。但国内却很少有保险公司愿意为机动车辆的贬值损失买单。由于车辆贬值损失的特殊性,以及近几年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司法实践,现行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都将其列入免除责任范围。太平洋保险公司曾在2004年出台过针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价值损失特约条款”。该条款规定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私人生活用车及行政用车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价值损失特约条款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该条款特约了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对由于车辆损毁引起的车辆贬值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大于或等于新车购置价的10%(含10%)时,按新车购置价的10%给予补偿;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小于新车购置价的10%时,按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补偿。保费根据新车购置价和费率两项指标计算得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保险产品开办不久就被迫停办了。不管怎样,“价值损失特约条款”还是为开发机动车辆保值险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保险公司可根据数据重新厘算费率,完善条款内容,开发出适销对路的机动车辆保值险。此外,建议将现行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更名为机动车辆车体损失险,明确现行车辆损失险的定义,避免投保人对车辆损失险产生歧义。这样一来,既可以进一步细化机动车辆险种,也可以有效解决机动车辆保险适用性和合理性的问题。
(三)相关职能部门具备辅助作用
谈到机动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就不得不谈道德风险。已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一般不希望由保险公司核损定价。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定价往往会出现不利于投保人的情况,从而因道德风险引发纠纷。所以在保险理赔实践中,通常是由第三方——物价部门或评估部门进行定损,可以有效防范定损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这样做对保险人和投保人来讲都比较公平合理。
随着机动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案例的逐步增多,全国各地也都在探讨车辆贬值的评估办法。而杭州在这方面已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形成了一套评估模式,并总结出车辆贬值费的专门计算方法。专业鉴定机构是市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车辆贬值费在价格认证中心被“事故车辆隐损价格”这样的专用名词替代。但其计算方法比较复杂,主要取决于三大要素:事故车辆损失值、损失率和隐损倍率。事故车辆损失值是指车辆事故前的价格与事故修复后价格之间的差价。损失率是指车辆在事故中的修理费用与重新购置该款新车所需价格之比。对于隐损倍率,则是这样定义的:如果显损值设定为1,隐损肯定高于显损,隐损值介于1和2之间,其等于车辆成新率变化与显损值之和。据了解,目前对法院或私人的鉴定委托,该价格认证中心都可以接受。收费一般与委托物品隐损价格的高低相挂钩,最低收费为200元,一般7个工作日之内可出鉴定结果。在此之前,一些人还因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鉴定存在一定困难而认为开发机动车辆保值险尚需时日,但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做法和经验,为机动车辆保值险的定损和赔偿提供了辅助作用。如将这些做法和经验在全国推广,必定会加快机动车辆保值险出台的步伐。
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体现了个性化和差异化的原则,但是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在保障范围上并没有做到真正细分,从而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对广大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也与差异化经营的思路相悖离。因此,打破现有条款的框架,根据市场对客户需求进行细分,对保险责任重新分类组合,最大程度地满足各类客户群体的需求,是保险从业者应重点思考的问题,而机动车辆保值险只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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