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养老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与规避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10-7-4 23:05:44
- 一、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道德风险是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由于某种激励而疏于风险防范或故意导致损失的风险。实际生活中,人们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交易者不可能完全了解复杂多变的环境。正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处于信息优势的交易者若以不择手段谋取个人利益为最大目标,就极易发生道德风险。这种风险在交易之前又很难把握,从而无法规避,并由此可能造成一方的经济损失。
与商业寿险不同,养老保险投保对象具有非选择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也具有非选择性和单一性,即只要符合国家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不管其身体状况如何,都是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国家按法律规定必须为参保者提供养老保障且只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而不承保其他风险因素。所以,养老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与商业寿险有很大的差异,表现形式比较单一,未及商业寿险复杂。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冒领养老金、企业内部不规范的提前退休以及养老保险逃费等。
1.冒领养老金http://www.dxlww.net 代写论文网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不像商业保险那样有缜密的审查和核赔措施,养老金冒领很难被发现,这是典型的被保险人家属或其单位的欺骗行为。养老金冒领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养老保险道德风险。据不完全统计,从 1998年到2002年 6月,全国共查处冒领养老金金额达 14 033万元。其中,1998年发现冒领人员 5 631人,冒领金额1 860万元;1999年发现冒领人员 7.957人,比上年增加 41%,冒领金额 2 398万元;2000年发现冒领人员 1 0678,比上年增加34%,冒领金额 3 191万元;2001年至 2002年六月份,就查出冒领人数26 524人,冒领金额6 590万元;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共查出冒领者 50 790人,冒领养老金金额高达 l0亿元。养老金被冒领的数额逐年攀升,冒领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呈愈演愈烈之势。
2.不规范的提前退休
这是企业和参保者个人都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1993年四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 1998年劳动部的《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中,对企业职工的内部退养问题都做了规定,对于本人申请并经领导批准、距退休年龄不到 5年和因弱病不能坚持工作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除此之外,企业不得随意安排。但近年来,由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水平过高和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力,提前退休呈递增趋势。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上海、山东、广东等地的调查,1995年一1997年间,每年新增退休人数分别为 43.5万人、54.8万人和66.1万人,其中提前退休人数分别为 10.2万人、18.4万人和 23.1万人,占各年新退休人员人数的 23%、33%和37%,每年支付的提前退休养老金总额分别为 3.3亿元6.6亿元和 8.9亿元,占各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总额的16.5%、26.2%和 27.7%。一些企业把内部退养当成了减员增效的手段,采用不适当方式,安排职工内部退养,提前终止了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不但使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责任过早地转嫁给了社会保险机构,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而且容易造成劳动关系复杂化,导致职工退休后待遇不一,引发社会问题。
3.逃费和企业的逆向选择
企业作为养老保险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受益者,在某种意义上,既是养老保险的投保方,也是养老保险的被保险方在这里,为了便于行文,笔者把企业道德风险列入被保险人道德风险来进行分析。逃费是指雇主、雇员或自雇者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这是职工和企业双方都会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养老保险逃费日趋严重,它已经成为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重要原因。我国政策规定,养老保险的征缴单位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为主体。这些企业的长期职工和按新劳动合同法招收的职工,都享有养老社会保险权益。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而且企业为职工代缴的部分多于职工缴纳的比例。因此,有些企业为了规避责任,采取各种方式逃费(1)变相减少工资总额,降低保费提取标准。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费应以企业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有些企业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计算提取;或者把工资性开支化整为零,然后只以部分工资计算缴纳;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资性报酬脱离工资额范围;有的企业转移部分工资开启渠道,明目张胆逃避计提。
(2)违规截留应缴保费。企业以效益不好或资金紧张为由,把应计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截留下来挪作他用,长期拖欠。有些企业不仅截流了企业应缴部分,还截流了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
(3)减少职工,规避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如果企业雇佣的人员少于一定数量,可以不加入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因此,小企业的所有者倾向招少量的员工不承担或少承担养老保险的义务,然后通过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弥补劳动力不足。企业职工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缺乏与雇主进行讨价还价的余地,难以对雇主形成有力的监督。在职工个人方面,由于其个人的短视行为、侥幸心理以及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低预期或克服临时财务困难的需要,也常常成为养老保险的逃费主体。据统计,全国平均养老保险金收缴率 1992年为92%,1993年为 91%,1995年为 9o%,1998年为 89%,1999年以后也一直在下降,有的地区竞降至50%一60%。养老保险逃费使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收不抵支,加剧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和缴费率的上升加重了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和制度运营风险,成为制约养老保险长期财务平衡的重要因素。严重的逃费现象导致缴费者与不缴费者之间在有效缴费率上的不公平,以及相同职工间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养老保险通过社会收入再分配来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企业逆向选择是指原来被制度覆盖的养老负担较重的企业,参保积极性较高;原来不为制度所覆盖的企业,尤其是一些新兴的非国有企业,在由原来的没有负担或负担很轻转向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由于负担增重而参保意识弱和设法逃避缴费。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划中,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法律强制性,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职工年龄结构和保障需求大小,一律按统一的工资比例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而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税前列支。一些新兴企业由于职工年龄结构较轻,保障负担较小,不愿甘当社会保险的“贡献户”,他们就想方设法去规避、压低供款;一些负担重的企业则积极缴费,以期获得更多的保障供给。
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诱因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道德风险的状况,是养老保险的参与方在养老保险制度环境中博弈的结果。在社会养老保障领域,道德风险有其特定的诱发因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道德风险中被保险人的自利性
道德风险不是外在于当事人的风险,而是由其主观选择引起的人为风险,它根源于人性本身。在理性经济人设下,人总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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