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具有信息网络的全球化、运作的连续化、产销联系的直接化和网上金融活动的虚拟化等特点。与传统银行相比,它不仅面临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基本风险,还面临具有网络特性的各种营运风险,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信息技术的特性导致的。网络银行是基于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式。因此,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问题是网络银行的最主要的系统风险所在。
二是业务风险。这种风险是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包括操作风险、市场信号风险和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系统中存在不利于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的重大缺陷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它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客户的疏忽大意,也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与操作失误,如系统被非法侵入、电子货币被伪造、系统技术失效、外部供应上的风险等。市场信号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其面临的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的业务风险。比如,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地位;在虚拟金融服务市场上,网上客户由于不了解每家银行提供的服务质量情况,导致客户按照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的购买价格,这个价格低于提供高质量服务网络银行能够接受的价格,其结果有可能导致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银行被挤出网上市场。法律风险则来源于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如罪犯洗钱、触犯外国法律等风险。
三是信誉风险。信誉风险的表现也是多方面的,比如,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出现客户无法登陆系统或者账户信息受损,客户停用该银行产品和服务,并可能发生挤提、挤兑现象;系统存在安全缺陷,黑客侵入或一种病毒被植入银行系统,造成资料等的破坏,事故发生后客户可能突然大规模逃离该行;采用与其他机构相同或相似的系统或产品,一家机构出现问题,客户就会认为该机构也将跟随着出现该问题,导致客户流失等。
由于网络银行存在上述风险,故而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建立新的监管标准,调整监管结构和监管方式,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从而促进网络银行降低营运风险,确保网络银行安全。笔者认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几项监管工作。
完善网络银行的经营机制。应及时制定有关的监管条例和指引制度。条例应包含网络银行的概念和范围、市场进入的基本要求、交易行为的规范、风险管理和站点管理的要求、客户保护措施、信息报告制度等;指引则应包括技术操作系统标准及处理标准、风险管理手段等,并随情况变化而及时调整。与此同时,还应制定涉及数字签名、电子合约以及银行对洗钱、欺诈、走私等犯罪活动进行跟踪、报告等内容的相关法律。
加强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监管。我国的网络银行是分支型网络银行,可以实施与母体银行相同的监管。为了便于中小型地方性银行和企业财务公司进入,应降低相关标准,但在网络银行使用的设施和技术安全方面要执行统一标准。对进入我国的外国纯网络银行应加强对其风险性的审查和管理,实行较严格的市场进入审核制度,为国内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不仅涉及存贷款等金融资产的损失或转移,而且多年积累的客户交易资料、消费信息、个人理财方式、定制咨询等也面临着重新整理、分类和转移的命运。因此,对网络银行的退出问题应该非常谨慎,要制定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并以市场兼并作为主要的退出措施。
加强日常业务监管。与传统银行监管相比,网络银行监管应有所侧重。一是对电子货币准备金的管理。监管当局应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研究,规定网络银行发行电子货币必须缴存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二是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合作,以适应形势的变化。三是强化网络银行内部的自律管理和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网络银行风险的各种隐患。
实行网络银行的业务限制。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没有完全放开,监管手段也不完善,因此对于网络银行必须实行一定程度的业务限制。比如,为了防止发生泡沫经济等不良现象,网络银行不宜马上进行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电子化的经营;为了防止资本外流,打击洗钱、走私等犯罪活动,对于跨境业务也应严格加以限制。联系QQ:904272800
联系信箱:9042728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