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完善我国房产税税制的思考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8-6 2:25:03
- 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立法,并组织征收,收人归地方政府支配的税种,是地方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它对地方的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房产税是以征税范围内的房产为课税对象,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或房屋租金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是地方税收的一种,属于财产行为税类,房产税收人是地方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房产税发展情况
我国现行房产税设立于1986年,是从原房地产税中分离出来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9月巧日发布,于当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二十多年时间,当时设置该税的目的是调节占有房产所形成的收人差别并约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度扩张。虽然从收人规模上看,房产税自开征以来始终是一个小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房产税收人规模已呈现出扩张趋势,其扩张速度远远大于同期税收总额的扩张程度,在税收结构中的地位也有所抬升。1993年,我国房产税收人为49.巧亿元,比1992年增加7亿多元,从1994年开始,我国房产税收人突破60亿元以后,近年来已达上百亿规模。房产税收人在小税种中排序仅次于个人所得税,在地方税制结构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以下是笔者参加某市地方税务局组织的工商税收调研活动时整理的2004一2006年财产行为各税税收收人数据资料。(见表l) http://www.dxlww.net 代写论文网
从表1分析看,房产税在地税收人特别是财产为税收人结构中已占据了较为重要的地位,该税在增加地方财政收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房产有者收人,配合国家房改政策,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支持地方市政建设,促进房产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益等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房产税存在的弊端
尽管房产税自开征以来收人增长相当可观,也发挥了其独到的调节作用,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现行房产税政策是1986年制定的,以后各级税务机关分别对一些具体情况以文件形式制定下发了有关具体规定,其政策框架是在1990年以前形成的,应当说,这些政策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取向是相适应的。但是,在房产税制运行至今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经历了几个不同的经济建设时期,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完善和发展起来,房屋产权人由过去以国家单一结构逐渐变为私人、集体和国家以及国外个人多元结构格局。伴随着产业结构和分配结构以及地方市场格局等多方面因素的变化,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活动日益活跃,为国家房地产税的税源扩大创造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然而在近几年税收高速增长的情形下,房产税的税收收人却在逐年下降(见表2:某市2004一2006年财产行为各税种收人百分比分析表),这与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态势和火热的房地产市场显得格格不人。计划经济时代的房产税政策已越来越显示出其不适应性,其弊端日渐突出,这些弊端不仅削弱了房产税收人筹措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市场运行合理化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对社会公平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干扰作用。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坐落在农村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与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时相比,当前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是农村的,现已变为城镇,使新开发的房地产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特别是近年来农业产品经济结构逐步调整,农村工业和副业有较大发展并具有一定实力,农村各种产、供、销一条龙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有些地区的农民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建设了许多服务设施,有些地区与城镇相差无几,这些变化说明应对村房屋计征房产税。对这部分房屋产权所有者征,纳税人是有负担能力的,如果还按原有的规定执行,则会给房产税的征收带来问题。因为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那些建在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内销商品房是无须缴纳房产税的,另外,征税范围城乡有别,也不利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房产税这种过窄的征税范围,影响了其公平性,也容易形成“合法”避税,由此可见,现行房产税税制规定的征税范围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直接限制了房产税收人的正常增长。
(二)纳税主体的确定不合理
现行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权所有人,这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商品经济的今天多种经营模式层出不穷,房屋不再是计划经济时期以固形式存在,其产权的拥有也出现了多种模式,产所有人为了更好地利用房屋创造经济效益,出现了房屋的租赁、联营、联建及无偿划拨使用等等的房屋所有权共有或互有的现象,造成房屋的产权划不便、划分不清、划分不明甚至无法划分,涉税房屋产权纠纷越来越多,例如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联建房后,出资方无偿无证使用;不可分割地房产由免税单位和纳税单位共用的;军民品生产共用的厂房;历史原因造成的长期房屋产权纠纷;一套人两套不同性质机构共存共用房产的情况等等,从而造成的涉税争议也越来越多,给税务机关的实际收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另一方面,在现实社会济生活中,房产所有人与房产不在一地的情形大量存在,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由于缺乏有力的管理手段,常常面对房产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即使定了房产所有人,往往又由于其与房产不在一地而缺乏有效的征管措施,导致征管工作的被动,或者即使房产所有人与房产同在一地,但税务机关也由于相关信息的缺乏而无从掌握,往往是做了大量作,但效果却甚微,造成应征税款征收困难。
(三)两套税制有违公平,直接形成税负失衡格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纳税人仅限于内资企业、单位和中国公民,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一直沿用1951年政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这也就是说,在房产保有课税方面我们采用了内外两套税制。这种格局实际上意味着双重差别:一是对房产保有活动的课税内外有别。二是对房产使用效益课税内外有别。无论在从价、从租方面,内外资纳税人的税负都有区别,涉外企业与外籍人员缴纳的房产税无论是出租还是自用,全部按照房产原值扣除80%后按1.2%税率征收;内资纳税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则要区分是用于出租还是自用分别适用按租金收人的12%和计税余值的1.2%分别计算房产税,显而易见,内资企业出租房产以后缴纳的房产税均高于外资企业。内外资有别的房产税政策势必造成竞争起点的不同,而且使得国家的宏观调节意图很难同向贯彻,同时也会干扰其他各税税制效应的正常发挥,不利于税负公平。
(四)减免税范围不合理,增加了房产税的征管难度
按照我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征税范围内所有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房产,不分房产原值大小,一律应予征税。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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