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存在困难和对策建议
-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09-9-29 1:31:29
- 管理分工。对生源地贷款,贷款银行要独自承担与学生家长、学生就业单位、学生本人的定期联系,连续掌握学生就业和收入情况,确保按期还贷。对就学地贷款,学校有责任利用就业登记、学生档案转移、户口迁移等后续服务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或接受贷款银行对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
2)建立专门负责回收助学贷款的中介组织。中介机构可以承担大量的日常业务,这主要包括中介担保和贷款回收。这些中介组织独立于政府、银行、学校之外,专门接收从银行转来的助学贷款拖欠款,在一定期限内按一整套严格程序对欠款进行回收追缴,可以将追回金额按一定比例留归已有或给予奖励。收不回的拖欠款超过一定期限就要返还银行,由银行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奖励按时还款和提前还款的学生。对于按时还款的学生可以在还款利息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其差额由政府贴息,对于提前还款的学生,应视其提前时间的长短给予一定比例的还款返还或减免,以此调动学生还款的积极性。
2•4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体系1)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合理确定分担比例。每年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发生额的15%标准建立,中央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的50%,省、市级财政承担45%,高等院校承担5%,在省市教育部门或财政设立专户管理。同时,国家在制定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分担政策时,应当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异,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高校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比例。
2)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彩票基金。可通过发行彩票的方式筹集资金,作为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的补充,具体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3)鼓励社会资金加入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国家鼓励、接受社会慈善机构,企业家、社会名流捐资支持教育事业,可根据出资人意愿设立各种奖学金,定区域、定院校、定项目使用,也可纳入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4)严格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
对于借款学生丧失就业能力,借款学生病故或事故死亡,借款学生滞留国外不归或失踪,借款学生因公牺牲四种情形,第(1)至(3)种情况中,若是生源地贷款,在贷款担保、抵押人(学生父母)无力清偿情况下,方可动用“补偿资金”;若是信用贷款和第(4)种情况可直接动用“补偿资金”弥补国家助学贷款损失。
5)提取国家助学贷款呆账准备金。为促使商业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和追讨欠贷责任,各商业银行也按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用于核销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不了的国家助学贷款损失。
2•5实现利益主体的有效互动与协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政府、银行、高等学校是三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良性发展,三个方面必须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高效的互动体系。
1)推动高校与银行进行共赢的多元化合作。招标过程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在财政风险补偿金比例既定的情况下应认真分析并整合好所属高校资源,主动与银行合作,争取用高校的其他金融业务(如学校基建贷款、师生储蓄、学费收取、校园一卡通的开发等) ,撬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与银行建立多元化合作伙伴关系。从银行方面看,新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采用部属、省属及市属高校打包进行招标确定经办银行的办法,使得经办银行可以对某一区域或某一层次上的高校进行垄断性经办,通过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能与学校广泛接触,从而有利于增加了解,易于介入高校其他金融业务。
2)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就银行而言,应把好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查关、贷款用途关和贷款使用关,确保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及报送的及时性,使助学贷款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不走样、不拖延、不应付,实行有效的全程监督,防患于未然。此外,银行要建立风险管理预警系统,有效地利用银行系统间全国联网的优势,相互建立代理查询制度,做到风险可知可控。高校应高度重视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做到“四个主动”,即主动开展助学贷款工作,主动加强对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贷款指导,主动与银行配合,主动承担义务。此外,在高校集中的地区还应成立由教育部门牵头,银行、财政、高校共同参与的协调小组,制订年度贷款指导性工作计划,协调好学校同银行以及同财政等部门的关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追究工作不落实部门的领导责任,促进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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