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构想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8-5-12 4:45:53
- 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证券市场的出现,对于繁荣市场经济、促进资金流通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证券市场也存在着一些诸如欺诈、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不正当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如果国家不进行管理,就会出现证券市场的动荡,影响整个社会资金的正常流通,进而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世界各国均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设立法定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同时,许多国家的证券立法对此也作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证券违规违法现象经常发生,近年来我国逐渐地加强了证券市场的监管,特别是新《证券法》的制订,使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更加完善,监管措施和方法也更加得力。但同时也表现出一些不足,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西方国家证券业监管体制类型
证券业监管体制即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的简称,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设立或认可的对该国证券进行监督、管理、控制与协调的整个体系与职责权限划分的制度。它包括组织机构体系、目标体系、功能体系以及运行机制。从组织体系看既包括国家授权监管机构,也包括自律性组织机构。就世界范围看,证券监管体制主要有政府主导型、自律主导型和中间型三种类型。
(一)政府主导型
在这种类型的证券监管体制下,往往设立一个专门的政府机关主导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注重证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各种证券自律性组织在政府的授权、监督和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自律管理,为政府监管证券市场起着一种辅助作用。
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政府主导型体制又可分为集中型与分散型。代写硕士论文 集中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在中央设立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或由既有的政府部门兼职,集中行使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权。这种体制最为典型和最具影响力的是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美国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是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而设立的,是一个只对国会负责的独立的证券监管专门机构,集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于一身,对美国的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的证券监管,享有充分的调查权和处罚权。为对美国证券市场实行有效的监管,美国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将全国划分为9个区,设立相应的派出机构,代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监管该区的证券市场。日本也是这种体制。
(二)自律主导型
这种体制的特点是,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管理。除了必要的国家立法外,政府较少干预证券市场,证券监管以自律为主导。这一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在英国,对于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不是由政府机构完成的,而是由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收购和合并问题专门小组以及证券业理事会这三个自律性组织实现的,监管的基本方式就是通过对会员的监管达到规范证券市场的目的。1978年在英格兰银行倡导下成立的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在英国自律主导型证券监管体制中占有中心地位,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解释和实行有关证券的规则。
(三)中间型
这种监管体制介于政府主导型与自律主导型之间,既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管理、政府管理,又注重证券业的自律管理。代写职称论文 法国是典型代表。法国的证券主管机关的体系构成,包括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COB)、证券执行委员会(CBN)和法国证券协会(SBF)。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政府机构,主要职责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而证券执行委员会和证券协会属于自律机构,全面负责对证券商和证券市场的管理。法国的这一体制既体现了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又充分发挥了证券业的自律作用,对法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大多也是此体制。
二、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其监管体制则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不断变化的,经历了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财政部独立管理阶段(1981年———1985年)
这一阶段,证券的主要形式是国库券。国库券的发行与管理均由财政部负责。这一阶段特点是,证券市场的监管完全靠计划和行政手段。
(二)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阶段(1986年———1992年10月)
这一阶段是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规模的阶段。证券品种由单一的国库券发展为多样化的债券和股票。这一阶段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是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和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这一阶段证券监管体制的特点是,没有专门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市场的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1992年10月以前,在中央一级的管理部门和机构就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体改委、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全国证券协调小组、全国股票市场办公会议等,而沪深地方政府则成立地方管理机构,并制定各自的地方性证券管理法规进行管理。以致证券市场监管政出多门,难以实施统一有效的管理。
(三)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主管阶段(1992年10月———1998年8月)
这一阶段是国家对证券市场加强宏观管理的阶段。1992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由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经贸委、对外经贸部、外汇管理局、法制局、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个部委、机关的官员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证券委的监督执行机构。《通知》虽然针对证券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分工,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多头管理的状况与弊端,体制性问题越来越突出。1997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经修改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由地方政府转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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