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热钱的特点及防范
-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09-12-20 1:41:42
- 判别,并根据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发布国际资本流动的预警信号,以提醒相关监管部门做好防范准备。
(三)要继续加大各部门对入境资金的监管力度
目前,热钱流入的主要渠道涉及以下监管部门:外汇管理局、金融监管机构、海关、公安以及地方政府。然而,在目前的监管实践中,各个部门往往各自为战,大大影响了监管效果。为解决这个问题,应成立一个由专门委员会领导、各部门配合实施的新型监管体系。同时,各部门在各自的监管工作中应着重完善以下方面。
1.外汇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对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外债的审查机制。首先,在经常项目管理上,要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避免资本项目收支假借资本项目规避监管。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权力交予商业银行的做法,在银行受到资金利益驱使的情况下难以取得既定的效果。其次,在资本项目的管理上,要改变我国一贯以来在外汇管理上“重流入,轻流出”的立法取向,将监管重点转向资金运用的监管,给投机型国际资本的进出和使用制造障碍。最后,要建立起一整套外债等级分类及统计监测制度。目前,由于外汇管理局尚未建立系统的外债等级和风险评估制度,而且在实践中确定了“投资差”管理等一些做法。大量外资企业利用扩大投资额的机会,从国外大量借入短期外债,构成了我国金融安全的隐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7月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3月末,我国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2367.25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比上年末增加166.41亿美元,增长7.56%,占外债余额的60.30%,这大大超越了国际公认的短期外债余额比重警戒线(25%)。因此,完善外汇管理局在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外债上的监管,成为了限制国际“热钱”流入的第一道防线。
2.海关要加强对出口环节货物的价格申报管理。在对企业出口产品申报方面,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海关估价体系。海关应对照国际海关估价原则,同时结合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商会所提供的企业注册信息以及国外海关的进口结关信息,锁定涉嫌高报出口价格的对象。对该类企业不仅要进行处罚,而且要建立黑名单制度,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对其资金来源和去向进行定期跟踪。
3.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1)银监会要强化银行对大额国外转账的监控,坚决打击洗钱行为。银行是入境资本需要经过的最终步骤,也是巨额资本化整为零的关键环节。在深圳、香港一带活动猖獗的地下钱庄,往往将大额资金通过国内某银行的内部关系人将其分散转人若干账户,成功逃避监管。目前,监管难点之一是目前已获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它们从国外调人资金的行为给“热钱”提供了绝佳途径。为此,应尽量限制外资银行大规模调入资金的行为,鼓励其在国内获得资金来源。因此,只有完善银行的账户管理体制,落实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同时改变一些地方银行以储蓄增加额作为业绩评定标准的做法,方能封堵住国外热钱的入驻途径。(2)证监会要建立反股市操纵的情报系统。为防止国际对冲基金以及其他投机资本操纵股市的行为,不仅要加强对QFII资格的审查力度,更重要的是防范和调查大型国外基金通过大量散户分散持股行为。
4.公安部门要建立国际情报网络,严厉打击地下钱庄活动。地下钱庄分散、隐蔽的特点,使得正常的监管手段难以奏效,因此必须依靠公安部门在国际上建立起国际经济情报网络的方式对其进行侦察、打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对国际资本的流向进行判断,同时要完善线人情报制度,将主要目标放在资金雄厚、活动频繁的地下钱庄上。
5.地方政府要改革现有的招商引资制度,强化对辖区内外来资本的跟踪管理。首先,要改变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数量作为衡量政绩的标准,切实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引进外来资本。其次,要认真审核外商的投资背景、资本的结构,对于缺乏正规产业投资背景或是资本结构以单一现金为主的外商,要进行严格限制。最后,要促使外商按照合同条款按时、足额注资,对于资金到账后长时间未投入规定既定项目者,可实施警告、处罚乃至勒令退出等措施。
总之,对热钱的监管是一个综合性、跨部门的系统工程,各监管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强协作,努力将我国面临的经济风险降至最低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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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继云,陈西果.非正常外资流人快速膨胀及狙击策略[J].经济研究参考,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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