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官:基金监管之必要性
发韧于传统私人银行业务的私募基金,其早期是由发起人通过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直接向一些老客户、亲朋好友等投资者推销基金证券而逐步演变发展起来的。冬国因而,这种非公开的资金寡集方式,不仅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投资更具隐蔽性,且由于该私募方式要求基金发起人、管理人须以自身资金投人,基金的运作成功与否关乎切身利益,故而其内部机理约束机制亦较为健全。正是这种资产管理方式不论在决策机制、费率结构,抑或激励机制以及投资规模等方面都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决定了其相比于公募基金更具市场竞争性,而这无疑是其息息不断之生命根源所在。据清科集团发布的(2(x拓年中国私寡股权投资年度报告》表明,目前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葬股权投资市场。任据此,国务院发展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指出,“中国发展私葬股权基金是势在必行的,这是改普中国金融市场结构的需要。” http://www.dxlww.net 代写论文网
然而,由于私募基金行业独特的投资模式,决定其形成了专属少数精英的游戏规则,以至于业外人士对这种能带来巨额利润的投资模式十分热衷,而对私募基金内部如此神秘莫测的运作方式却不甚了解,对该行业对社会可能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更是知之甚少,故业内人士称其“行事神秘、操盘风格凶悍、灵活多变、高利润、高风险”。t3J然而,随着20世纪卯年代末对冲基金管理公司LTCM的破产,人们才开始意识这种非注册投资机构的系统风险,于是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呼声才日渐攀高。间对中国而言,如上所述,随着20(拓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逐步拓展、深化,如何对私募基金进行适度的引导、监管,以防范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则亦属必然之举。
由于目前世界范围内私寡基金主要是采取对冲基金的模式,即利用相关或无关的反向交易来获取利润并降低风险,故其本身应为比较理想的一种保值手段。然而,这种对冲模式却往往被私寡基金经理们用于进行高风险的投机活动,并且这种对冲操作主要借助于一些金融衍生工具(典型的如期货),而这些金融衍生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又会放大交易风险的爆发,因此,必然导致私葬基金在一种高风险隐患的环境中运作。此外,基金经理为了追求短期的高额利润,往往选择高负债的杠杆操作,即通过少量的资金进行巨额的交易,而如此操作手法在放大交易风险的同时,亦难免要面对巨大的信用风险。尽管基金经理在操作之前,通常会借助较为繁杂的模型数据比,以对各类投资组合的比例和买卖比率进行换算。这些看似非常准确的数据,由于自身建模过程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一旦对变幻不定的市场走势预算出现偏差,市场运作带来的结果往往是巨额的亏损。
当然,私寡基金的另一种风险亦来自于所谓的“黑箱操作”。由于私寡基金很少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操作缺乏透明度,因此,基金的风险与基金经理的经营风格和个人风险偏好密切相关。通过私寡基金进行融资融券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一旦无法了解其整体资产状况时,多头信贷的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常常要求基金保持足够的流动性资产或提供抵押担保。而对于这种资方的特殊应对措施,也会带来关联基金的连环担保等规避担保的情况发生。
鉴于此,就私寡基金而言,其密闭的私下交易特点,往往容易规避外部监管的控制,从而形成大量的关联交易或者是“一方愿打,一方愿挨”的局面,其结果可能是资产因此而大量流失或者是投资金之间的内部循环,形成恶性的资金小额操作情况。从立法层面上看,由于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私募基金的运行规则尚不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亦未到位,这使得我国大量的私募基金介乎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这样,无疑会制约我国私寡基金行业的有序发展,尤其在我国私蓦基金长足发展的特定时期中,伴随其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因其制度的缺失必然会使范藏粉巨大风险隐患的金融体系最终面临崩溃。
二、行业自律:监管效率的甚础所在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谈到私寡基金的政策环境时表示,监管的目标应是:减少外部性、保护公众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5J(叫但是,这种监管更多是从外部的事后性控制而展开的,其往往带来的是“一抓就死”的刚性监管困局—即监管者效率与监管对象效率的矛盾。化解这一矛盾的核心,需要从金融市场微观结构出发,充分挖掘金融机构的自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61(阴》这要求政府监管部门改变监管哲学和监管方式,不能一味地强调外部施加的管制,而是应尊重被监管者的利益,服从金融机构提高效率的要求,通过加强私葬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强调从完善私寡基金治理结构角度出发,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信息披露为载体的间接监管规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私募基金自身的积极作用,真正将政府监管与私寡基金内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我们认为,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私募基金,应当在不增加行业系统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私募基金自治与监管的有效协调,即以保障自治、放松管制为基础的监管手段,以最终实现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最大化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并提高市场效率。有学者认为,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投资者资产保护机制,一是由监管机构出面建立类似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补偿与救济制度,二是由监督机构要求对私寡基金投资者进行商业保险制度。[7j(刚’诚然,在评估其实效性上,无论是存款准备金制度还是商业保险制度,都会显著增加私募基金运作人的直接成本,如此做法显然无法在制度层面上给运作者提供必要的激励。如此,必然会造成一个高成本、低收益的状况。故而,更多地强调自律性,在于利用行业发展中可能的投资人与管理人在自治中形成的互相制约的架构,实现上述央行监管目标提出的“保护公众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的多森性。
(一)主体的强势性:信息披礴下的优势
围绕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展开的资本市场有效假设理论(ECMH),将资本市场机制的运作效率在不同信息环境下分为三种“有效”形式:强势有效市场、半强势有效市场和弱势有效市场。①在强式有效市场上,有关证券的任何信息一经产生,就得以及时公开,一经公开就能得到及时处理;一经处理,就能在市场上得到反馈。在半强式有效市场上,证券的发行者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将所有有关发行证券的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地公开,从而致使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受到破坏。t8](‘,’2)而弱势有效市场特点在于:除了信息公开程度与前二者有所差别外,投资者对公开信息的理解处于较浅的层次,很难对发行人所公开之信息的价值作出全面、正确和理性的判断。只有那些专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如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才具备这种能力。申言之,如此分类的意旨主要在于,如果资本市场是有效的话,政府对信息披露的任何强制性要求都可能是多余的。由于公募基金面对的是广大处于弱势的公众,为了保护多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故应适用弱势有效市场理论;而私募基金服务对象则是较为成熟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因此更符合强势或半强势有效市场的理论。
不容置疑的是,由于成熟的投资者有能力对众多信息作出较为理性的判断,其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外部的干预监管无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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