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会计问题研究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8-5-30 19:39:06
为了充分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风险信息,发起人还应当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作出详细披露,代写工作总结 如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让信贷资产而确认的资产的性质、发起人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
二、特别目的信托(SPT)会计问题
SPT是由发起人为贷款证券化的目的而专门构建的主体。该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通常以信托机构的形式,也可以以公司的形式组建。SPT从发起人那里受让资产,以此为支持基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购买发起人所转让的资产。SPT保证了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剥离和证券发行,是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环节。
SPT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在《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 l号)中已做出原则规定。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过程看, SPT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格的SPT与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不同。SPT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法律实体,它一般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但SPT必须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资产证券计划应上报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其资产主要是从原始发起人那里购买的用于支持发行债券的资产组合。同时要求SPT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且尽可能地给予其税收上的一些优惠政策。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中已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对SPT暂不征收印花税,对其所得税也有诸多的优惠。(2)所允许经营的业务受到高度限制,主要包括不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联合;资产产权明晰;以自己单独的名义从事业务;不同其他分支机构发生关联交易;不对任何其他机构提供担保或为其承担债务;不用自己的资产或发起人的资产为其他机构提供抵押;不与他方合并或转让原始权益; SPT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如果改变经营活动,条件是必须经大多数第三方受益权益持有人同意。(3)如果有权利可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非现金资产, 这种销售或处置也只能是在某些特定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自动应对行为。这个特征虽然对非现金资产的出售或处置设置了限制,但还是许可合格的SPT可以按照特定事件自动应对的原则出售或处置这类资产。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 SPT或其代理人都不能自主选择是否处置这些资产,或什么时候进行处置。可见,符合销售会计核算的做法是,出现债务人违约或资产评级被降到了特定的最低级别之下时, SPT有责任按照自动应对的原则销售或处置其非现金应收款。(4)发起人(或其代理人或附属机构)不能单方面解散SPT,并且至少受益权益的10%由无关联第三方持有。[2]为防止发起人单方面解散SPT,需要规定任何解散决定都需经发起人的受益权益的持有人(投资人)同意。选择10%水平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资产证券化中SPT含有的外部权益持有人的持有会超过2/3。由上述特点可知, SPT在法律上和财务上必须保持严格的会计主体地位,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单独核算与管理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并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为了保护不同特定目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特定目的信托的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应当相互独立,不得混淆。SPT要定期向发起人报告和披露信贷资产的状况,保持信托财产与SPT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项目下的财产的独立性, SPT可以对信托财产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再投资,投资的业务限定在银行存款、国债现券回购和政策性金融债回购等方面。
三、其他会计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中除上面提到的发起人和受托机构外,信贷资产证券化还涉及其他一些机构,如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等。资金保管机构是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的机构,它的会计核算问题主要表现在收取保管费用方面。资金保管机构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内,要为信托开立专门账户,并保证信托财产资金账户的独立性。及时执行SPT发出的有效指令,以约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资金账户的资金进行安全保管,代为归集和支持相关税费和信托利益,并按SPT的要求定期提供对账单和定期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资金保管机构还应当按有关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确认和计量保管收入。
贷款服务机构是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应当单独设账,单独管理。代写留学生论文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收取的服务费,对发生的管理处置费用有权要求发起人给予报销,要对信托财产维持完整记录和凭证管理,收取的贷款本息要及时划付至信托财产资金账户中,并根据SPT的要求,定期就信托财产的运行情况编制报告,以供SPT向证券持有人进行持续披露需要。贷款服务机构还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服务合同确认和计量服务收入。
投资机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持有者。它应该是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认可资格的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联社、证券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并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其他机构。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投资机构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作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机构取得的信托收益,应当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投资收益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化后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也在不断变化,当市场价格下跌时,投资者应减少融资资产,并记录为损失。这就要求会计期末,投资机构应当对所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发现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果价格损失不是由于暂时的情况,那么资产就应当直接被冲销。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S]. 2005. 5.
[2]于凤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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