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监管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8-6-1 13:52:03
- [摘要]证券发行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第一道闸门,对证券发行监管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近年来证券界及学术界越来越重视对证券发行监管的研究。本文拟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角考察证券发行监管的理论依据,以期在理论的高度论证当前证券发行监管的必要性。
一、证券发行监管的概念及运作机理
证券发行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是指符合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按照一定的程序、方式和要求,向投资人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益的资本证券的行为。而证券发行监管简单的说就是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的审查、核准和监控,它是证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发行监管的目的是保持市场的统一、稳定和效率,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开、合理、有序的交易环境,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发展证券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由于证券发行市场的实际定价机制与证券产品本身的特殊性,代写论文 市场机制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的,代写留学生论文 是有缺陷的,这就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的发行进行审查、核准和监控。一方面就是要在投资者缺位(投资者缺乏参与证券产品发行定价的权利、发行者单独或者与证券承销商一起垄断发行价格的决定权的情形)的前提下保证证券发行的定价尽可能地公平,尽量使得投资者的利益不至于因其缺位而受到损失。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对证券发行者、证券承销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对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条件进行审核,对整个发行过程进行审核。另一方面,要尽量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和真实的信息,便于投资者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尽可能比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和证券产品投资价值不确定,发行价格与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等因素给投资者造成的利益损失。
证券发行市场是通过市场信息尤其是财务与价格信息的有效传递来引导资源的流向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众所周知,发行人完全公开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高质量的信息解读是证券发行市场有效性的两个基本条件。有了这两个基本条件,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发挥对证券发行活动的调节作用和定价功能,通过价格引导资源流动。而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有赖于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传递和反馈。因此,证券发行监管的运作机理是通过制度化的手段设定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明晰市场主体的权、责、利,优化竞争机制,使发行人和投资主体在利益机制和风险机制的作用下,高质量地披露和解读信息,在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和反馈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争,由供求力量的调节、竞价形成均衡的发行价格,及时、准确、充分地反映证券的投资价值,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实现证券发行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二、从经济学视角看证券发行监管的必要性
在证券发行市场中,市场失灵同样存在,影响了发行市场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对证券发行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是发挥证券市场功能、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举措。下面就以一般经济监管必要性理论为依托,从证券发行市场的市场失灵出发,分析证券发行监管的必要性及监管的核心。
1、不完全竞争。“是指当某个企业在某个市场中具有市场力量时,该企业就能将其产品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以上,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购买就会比在竞争条件下要少,满意程度也会下降”。[1]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即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其假设前提之一是买卖者的交易行为对市场的价格不发生影响。如果在实际中发生了某些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能够影响价格波动的情况,那么,在效率上势必就会偏离理想的状态,在极端的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对市场的价格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便形成了垄断。垄断导致的市场效率的损失在此不再赘述。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是否存在竞争失灵的现象。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证券卖方是企业,买方是投资者,在买卖之间通常由券商来承销。代写毕业论文 在此,我们暂且不考虑券商在买者与卖者之间的作用。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假设信息是完全的,那么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无法对发行价格形成垄断性的控制力。因为,不同公司的证券之间对买者而言存在很强的替代性,如果有卖者定价过高,那么投资者可以转向购买其他公司的证券,使卖者无法通过提高价格使投资者的满意程度下降。因此,假如证券发行市场是一个信息完全的市场,证券发行市场中不会存在竞争失灵的问题,政府没有必要对发行市场中的竞争机制进行干预。然而,信息完全只是一个理想化的假设,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因此,政府监管所要做的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而不是对市场竞争机制的人为破坏。
2、不完全信息。完全竞争市场看不见的手理论假设之一是:买者和卖者对其买卖的商品和服务都有充分的信息,企业被假定了解其产业经营范围内的各种因素发展的前景,消费者被假定知道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在证券市场中,对完全信息的要求比普通商品市场还要高,证券价格的决定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及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判断,可以说证券是一种由信息决定的产品。根据有效市场的假定,在有效市场上,股价已反映了证券的全部信息,从而使每个新发证券的真实价值通过价格得到体现,同时社会的资本也在追逐价值的过程中得到有效配置。要实现市场的有效性,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即是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即有关证券的信息能够充分、真实、及时地在证券市场公开。
在新股发行时,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是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根据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决定是否购买。但在现实的证券发行市场中,信息并不是完全和充分的。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证券的发行者总是意图凭借其信息优势实现其机会主义倾向。理论上发行人的真实信息迟早要暴露,其隐瞒和编造的信息终究要被揭露。如果发行人是充分理性的,且他希望的证券发行融资并非仅仅是当前一次,而是今后还要多次进行,那么发行人就不会为眼前的利益牺牲未来的机会。按照多次重复博弈均衡具有的自我约束机制,发行人会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提供完全的信息。但是寄望于发行人基于重复博弈的理性考虑而诚实披露信息的想法在实际中是难于实现的。因为信息操纵给发行人带来的发行收益非常显著,具有机会主义天性的发行人很难不受此诱惑。如果没有监管,发行人受到虚假信息披露巨大利益的诱惑,许多发行人将不愿作标准意义上的重复博弈者,而是选择做一次性博弈中的胜利者。处于信息劣势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由于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投资者的“搭便车”心理也削弱了其收集信息的动机。因此,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如果没有监管机构来进行强制性监管,最后导致发行市场的萎缩甚至消失。因此监管机构有必要对证券发行市场上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以消除“不完全信息”现象。
3、外部性。“当生产或消费的某些外在的影响未被包括在市场价格中时,就会产生外部性问题”。[2]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负外部性带来负面的效应。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无论是发行人还是承销商的行为都会通过市场的波动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影响到其他市场参与者。比如发行人对其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不仅会影响投资者对该证券的买卖行为和经济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广大潜在的投资者购买该证券或是与其同行业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市场存在外部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即每一个买者都会从有效的信息披露中受益。公共物品最佳的提供者是政府部门,因此由政府监管部门提供证券发行市场的信息能够消除“外部性”问题。可见,要消除证券发行市场的外部性,本质上还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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