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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重组与证券公司收购的政策分析—以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为视角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8-5-6 23:02:14
不过,由于重组涉及的股权变动大多会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一般而言,期货公司高管与原股东在不随便放弃公司控股权方面还是要进行一番博弈的,也可能转而寻求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或是在坚守商品期货阵地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在这场期货全行业的整合中,期货公司需要积极利用政策来寻求重组和发展的机会。
三、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资格与多项政策支持
中国期货业目前处于恢复发展后的平稳发展时期,政府对于开放期货市场十分审慎,中国在入世承诺中即不包括开放期货业,使其成为目前被禁止外商投资的唯一金融服务业。在2004 年11 月30 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 修订) 中,期货公司仍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列,这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是把外资机构排除在外,要求申请会员资格的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领取合法营业执照的其他经济组织”。但根据2003 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 及《CEPA 协议的扩大开放磋商纪要》(2004)等法律文件,则允许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或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等要求与内资企业相同。2005 年8 月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审核》的规定,使港澳与内地成立合资期货公司有章可循,实际上也为外资借道港澳进入内地期货市场打开了通道。即使如此,在开展股指期货经纪业务时,内地期货公司目前主要的合作对象仍然是内地的券商。因为券商是股票现货市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让其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进入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对于建立和运作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前已述及中国管理层平衡期证双方利益与发展金融期货市场关系的结果,是在确定期货公司作为专门金融期货经纪商的同时,券商被定位于金融期货介绍经纪商( IB) 的地位,正在制定中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管理办法(草案) 》对期货交易介绍商( IB) 的定义是“, 为期货公司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提供中间服务的法人”。该草案还规定,证券公司取得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资格后,方可以从事介绍商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从事介绍商业务。可见,目前阶段的券商IB资格实施的也是行政许可制度。
金融期货政策精神中需要明确的是,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初期,仅允许创新类券商通过为自己参股或控股的期货公司提供IB 服务来间接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随着市场发展, IB 业务将会扩大到规范类券商。中国证监会主要是根据赢利能力、资产收益率、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等六大标准将券商划分为A、B、C、D 四类。A 类为创新试点券商,可优先安排发债、增资扩股、上市融资和以更优惠的条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等较为广泛的业务,并可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自主实施各种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B 类券商为规范类券商,主要包括亏损规模不大、客户交易保证金管理比较规范的券商,该类券商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但需要解决现有存在的问题后才具备进一步发展的能力;C 类、D 类券商都是蕴含较大经营风险的券商。目前得到确认的金融期货IB 业务的基本内容为:创新类券商将自己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如举办期货知识培训、向投资者出示风险提示书、协助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期货公司向券商支付佣金;券商不得接受投资者期货保证金,不得变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制定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据此,不仅在期货公司与券商之间可以建立防火墙,也有益于期货保证金的资金安全。
由于已经明确了今后原则上不再新设期货公司的政策,中国监管层为支持、代写职称论文引导券商收购期货公司而确定了以下一系列有利于收购的政策: ⑴券商可以突破以前50 %以下控股比例的限制,少数治理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特别强大的券商也可以全资拥有期货公司; ⑵放松划分辖区的政策,申请跨辖区迁址时,根据迁入和迁出地的综合情况,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 ⑶适当放宽原先禁止的金融企业高管兼职的限制,券商高管可以兼任期货公司董事长; ⑷简化股权变更和股东资格的审核程序,这两方面的审核将合二为一; ⑸允许券商和期货公司达成收购协议之后,尚未拿到证监会的资格认证之前,可以提前适度参与期货公司的管理,这将有利于券商多了解期货公司情况,降低收购风险。这些突破性政策的实施既有利于券商更为有效地收购期货公司股权,还可以推动证券和期货业的共同发展,并将在短期内促进金融期货市场基础建设的加快。
总之,就收购期货公司的资格而言,内地做金融期货IB 业务的收购主体的范围目前被限制为创新类券商,截止2006 年8 月11 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的创新类券商已达18 家,其中拥有期货公司的只有7 家。金融期货推出后,市场参与主体将急剧增加,市场规模也将大幅增长,期货业正进入增长的黄金时代。享有收购政策支持的创新类券商自然要抓住机遇,一轮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期证实质性合作热潮已经兴起。例如,2006 年8 月21 日,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示了一批核准期货公司股东资格及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行政许可通知,包括华泰证券入股长城伟业期货经纪公司的申请已获批准,华泰证券以49. 99 %的持股比例一举成为长城伟业第一大股东;原由华夏证券间接控股的华夏期货已由中信证券集团全资控股等。按照业界的统计,全国有期货公司183 家,近期有收购期货公司愿望的创新类证券公司会有10 家左右,例如招商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这些没有期货公司的创新类券商,都在积极寻觅收购对象[9 ] ,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是为收购期货公司做前期准备。由于IB 业务终将扩及规范类券商,包括规范类券商在内的许多券商也都急于寻找期货公司参股或控股。由于监管层要求券商的综合治理工作于2006 年10 月31 日前全部完成整改,这个期限就在眼前,可以预计合规的券商多会加入到收购期货公司的行列之中。
券商与期货公司都承担了发展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重任,但它们各自也存在不完全相同的目标与利益。中国监管层的政策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发挥二者各自的优势并避开各自的劣势,以达到在促进二者合作的基础上展开有利于金融期货市场建设的竞争,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在分析合理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正在和将要实施的金融期货政策是在借鉴了国际金融期货市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国内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制定的,国内资本市场发展极不充分,这些政策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中国监管层也明确表示,随着金融期货平稳运行以及市场主体风险防范能力的增强,有关政策还会临时调整。这既表明了政策的灵活性所在,但因而也容易产生行政管制越界的问题。因此,在条件成熟时,相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制度建设,还是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才能推动以市场主导的金融创新格局的尽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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