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证券化手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思考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8-5-8 2:03:00
- 资产证券化技术于上世纪70 年代在美国首创, 目前已发展成熟并被广泛使用。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的、能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证券( Asset Backed Securities,ABS) 。从国际经验看, 适合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类型多种多样。由于不良资产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入( 也即能够收回部分或全部本金或利息) , 且该现金流稳定或可以预见, 通过对借款企业的改制、债务重组、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贷款抵押物变现等手段不良贷款是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的。因此, 不良资产可以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进行处置。事实上,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家已被广泛采用, 成为各国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工具之一。
一、资产证券化是国外资产管理
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手段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多种多样, 根据处置资产规模可分为两类: 一是单个资产处置, 二是批量资产处置。第一类处置手段主要包括催讨清收、法律诉讼、贷款重组、以资抵债、呆帐核销和债转股等。第二类处置手段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打包出售、企业经营改善计划处置战略和组建合资公司。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 提高处置效率, 目前国外资产管理公司更多的是采用第二种, 即批量处置方式。特别是资产证券化, 在美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运用最广泛。
早在80 年代, 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 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RTC) 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便产生了最早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之后, 在1992 年到1994 年间, RTC 大量通过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使美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达到了高峰。在欧洲, 意大利于1997 年8 月进行了首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 ICR1), 出售不良资产帐面价值约5亿欧元。随即, 其他国家也逐渐展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亚洲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展由日本和韩国领先,日本于1999 年11 月完成了首次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 ICRJ1) , 出售了约299 亿日元的不良资产;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 Korea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KAMCO) 于2000 年7 月首次出售约4.2 亿美元的不良资产,之后由于政府的支持和技术的提高,很快就达到亚洲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最高水平。由此可见,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得到应用和发展。
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TC 运用的资产处置手段主要有: 拍卖和密封招标、资产管理合同、证券化、产权合伙制等。从表1 可以看出, 证券化是RTC 处置不良资产最有效的方式。
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证券
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常用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可实现不良资产的批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处置, 在加速资产回收进程的同时,提高处置价格。资产证券化实践一方面将开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新途径, 另一方面将迅速有效化解国内金融市场风险, 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 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 一) 采用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必要性
1. 通过证券化方式批量处置不良资产, 加快处置速度。
通过资产证券化, 专业机构以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式将复杂的不良资产转化成一般投资者可以投资的证券产品, 投资者无需具备不良资产专业知识和处置能力, 增加市场对不良资产的投资需求, 有利于扩大投资者基础, 促进不良资产大规模处置市场的形成。与资产管理公司零售处置方式相比, 证券化方式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前实现现金的大规模回
收, 减少损失。
2. 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提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降低融资成本, 提升资产处置价格。在美国, 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流动性仅次于国债, 因而吸引了大量机构投资者参与, 从而发展成为规模超过美国国债和联邦债券规模之和的一种固定收益类产品。通过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可以引入广泛的有专业风险判断和承担能力的、适合投资的机构投资者, 降低融资成本, 提升不良资产处置价格。
3. 提高信息透明度, 避免资产
处置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 在资本市场中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有利于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投资决策依据,提高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资产池的处置情况, 必须及时、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并接受投资者的监督,有利于防范资产处置中的各类风险。另外, 在证券化过程中, 证券的价格是通过路演推介、询价等市场操作,并根据投资者需求最终确定的。通过市场的机制确定交易价格有利于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 二) 采用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行性
从国内外市场实践、监管及政策环境、投资者市场和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准备等各方面情况来看, 资产管理公司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方案具备较强的可行性。
1. 国际市场已有较为成熟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操作经验可供借鉴从美国、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 到泰国、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国家, 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发展得比较成熟, 从模式设计、操作规程到技术服务等都有一整套成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为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案例。
2. 国内已有了不良资产准证券化的实践, 为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推出进行了有益探索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分别于2003 年6 月和2004 年4 月推出了利用信托结构发行不良资产支持的信托受益凭证, 被市场称为“准证券化”项目。从发行情况看, 两个“准证券化”项目都较为成功, 虽然发行规模小且产品流动性较差, 还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但却是国内机构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有益探索。另外, 2005 年3 月, 国务院正式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企业贷款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 两个试点项目已经取得的实践经验, 将为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借鉴。
3. 国内资产证券化操作规则相继出台, 为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政策支持
2004 年2 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 2005 年4 月,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正式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随后又公布了相关的资产支持证券登记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 银监会于2005 年11月出台《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已推出或即将推出与信贷资产证券化配套的会计和税收管理规定, 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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