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研究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9-8 16:28:28
- 年限,便可得到无形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
四、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适用性探讨
(一)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单独使用重置成本法是以摊销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工程图纸转让、计算机软件转让、技术转让中最低价格的评估、收益额无法预测和市场无法比较的技术转让等。而更多的场合是重置成本法与收益法结合使用,如用于专利权、专有技术和整体无形资产的评估。当评估价格中重置成本部分远大于收益部分时,可以单独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当评估价格中重置成本部分远小于收益部分时,可以单独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
(二)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的局限性。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1)无形资产的成本问题。以成本作为评估依据的基本条件:一是成本能够识别;二是成本能够计量。识别和计量的成本可以是被评估商品本身的成本,也可以是相同商品的再生产成本。为了排除贬值、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成本一般以再生产成本为计量对象。(2)在实际操作中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商誉、权利类和关系类无形资产的评估,由于其成本不能识别,也不能计量,因此,不适宜用重置成本法。
对标识形态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标识形态类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名牌等,最典型的商标,一般认为其创造成本是商标的设计费、注册登记费等,这些成本都很低,如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显然是与其实际价值相背离的。反映商标价值的主要内容应该是使用该商标所生产的商品的质量、信誉和其社会形象,因此,不适宜用重置成本法。
对版权类无形资产的评估。版权或著作权的成本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两方面的消耗。众所周知,创作作品主要靠人的智力投入,因此,其成本主要是活劳动的消耗。对于智力劳动的计量问题,以创作人员的工资和创作时间来计量显然是不合理的,工资只是一种平均价格,它不直接反映创作作品的智力劳动的价值,而且,智力劳动的时间计量也是很困难的,因此,重置成本法对版权类无形资产的评估也是不适用的。
代写论文联系方式
联系QQ:904272800

联系信箱:904272800@qq.com

代写论文导航
客户、写手申请单
最新论文
热点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