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制度的改革建议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9-30 0:49:17
- 事权职责的同时,应该允许地方享有较大的税收立法权。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应当慎提。毕竟,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力有限,更重要的是,在地方政府财政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和地方政府间财政税收不当竞争问题严重的情况下,特别需要强调中央对地方的强力预算控制。否则,完全套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来解决我国的财政分权和收支划分问题,很容易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例如,加剧地方政府的税收恶性竞争和过度投资竞争等现象。
因此,笔者主张,要淡化“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提法,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表述代之,强调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运用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由中央为地方政府或者地方上级政府为下级政府提供财政资金,解决地方政府的财力不足问题。所以,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并非是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财权,而是应当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应当以实现各级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各地区基本财政服务水平相当为目标。要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对标准收人、标准支出的测算更科学、准确,最大限度的考虑地区间成本差异因素,建立更加完善的补助制度。通过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弥补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收人与支出的差额;通过专项拨款补助,对于特别地区和特殊行业等给予财政支持.以保证地区发展平衡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此外,还应设立临时性的补助,在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时,用于弥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不足。
3.逐步推进我国财政收支划分的法治化进程。
财政收支划分制度法制化,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动力,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深化经济发展的制度保证。如何实现法治化?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该采取逐步进行的立法策略:首先,通过修改《预算法》,减少预算层级,明确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预算法》的修改已列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值得期待。在此次修法过程中,可以考虑改变现有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预算制度,实行中央一省一市县三级预算体制。这样,既可以减少信息沟通所带来的行政成本,同时还可以避免基层地方政府财政收人不足,人不敷出,预算无法落实的局面。其次,可以借助《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的立法契机,将税收权限的划分在该法中予以明确。最后,待时机成熟,制定一部统一的财政收支划分法,明确我国政府间及财政级次划分、财政收支分类、财政支出划分、财政收人划分等方面的内容,使政府间的财政收支划分真正实现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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