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问题研究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3-25 1:55:58
(2)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加大监管力度
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现结合是CPA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两者都要硬。而我国对CPA行业的管理沿袭了行政体制,属于政府干预型管理体制。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等多头管理,妨碍了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注协的行政机构色彩,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行业自律功能发挥不足。因此我们必须加快CPA自律他律机制的建设。作为自律性组织,注协应独立开展工作,从职能上定好位。改变多头管理的政府管制模式,可由审计署、财政部、证监会、工商部门等派员组成一个独立的监督委员会,行使政府监督职责。(3)改革公司治理结构,营造诚信社会的市场环境
公司制企业应设置“审计管理委员会”,接受监管部门领导和考核,兼具监事会、职代会、内部审计职能,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公司制企业经营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聘用审计机构和CPA。为了不影响审计管理委员会独立性的事项,审计管理委员会运作的费用由企业出资设立专门的基金来提供,薪酬由基金拨付并与公司福利状况无关。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则可以来自股东、债权人、监管部门、职业团体、内部审计师、职工代表等,成员履行职责可以发放津贴,确保审计管理委员会运作的独立性和高效性。审计管理委员会聘用审计机构和CPA的方式主要是招标方式,企业每年审计费用先上缴审计管理委员会,然后由该委员会根据招标情况决定审计费用发放,从而实现审计机构和CPA完全独立于被审计人和其他政府部门的目标。其次要改革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评价的办法,降低管理层进行财务欺诈的动机和成功概率,控制CPA与企业管理层合谋造假的源头,为CPA审计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4)建立以CPA“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的规范的会计服务市场信用体系
借鉴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而决定发放贷款的做法,通过在行业内建立诚信档案库,对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和CPA个人执业经历进行跟踪记录与信用评级,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并以立法的形式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应做出明确规定。只有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才能在此基础上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CPA的失信行为。
(5)强化CPA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审计行业违规惩戒,增强CPA诚信审计的压力
失信成本过低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审计不讲信用的一个主要原因。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的预期效用是否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时则经营者便会选择违约。长期以来守信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的制裁。要改变这一局面,就必须制定和推行使“失信效益”远高于“失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让失信者得不偿失。进一步完善CPA法律责任及对CPA诉讼的有关法律,要严格执法,对违规者依法严厉制裁,要细化由法律制裁的失信行为,遏制会计造假行为。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和CPA做假的惩罚力度,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和相应的民事诉讼制度,加大CPA和事务所的失信成本。
我国法律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要从行政责任追究,少数从刑事责任上追究,很少从民事责任上赔偿。而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引发的民事诉讼数量正在不断上升,为此,2007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制定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款落实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来保护投资者。对于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的诉讼权,维护投资者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民事赔偿原则及行政、刑事处罚,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避免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民事处罚,这将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并从根本上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参考文献:
[1]周昌仕:注册会计师诚信危机:根源与对策[J].当代财经,2002,11
[2]柯大刚:注册会计师诚信的经济学思考[J].上海会计,2003,5
[3]黄佳:从安然破产案看会计审计诚信度建设[J].财务与会计,2002,5
[4]罗正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会计研究,2002,8
[5]何恩良:CPA诚信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价格月刊,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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