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干预的统计数据博弈:模型与管理意义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8-20 2:46:58
- 博弈是明智、理性的个人或群体间冲突与合作的情形[1]。中央政府关切宏观经济与社会目标的实现,而地方政府关切的是本地经济与社会目标的实现[2]。政府在调控与管理社会经济时,面对着与管理对象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需要委托统计部门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政府与社会所需的大量社会、经济、科技统计信息。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作为代理人的统计部门,为政府提供统计服务工作是其天职,但也会有自己的利益。基层填报单位,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作为统计信息的源头,则会以更加明确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更进一步看,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涉及的产品是信息服务,有其特殊性。上级统计部门需要把具体的统计工作向下委托,作为代理人的下级统计部门与委托方的上级统计部门之间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利益差异;同时,地方政府及官员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存在着政治经济竞争[3],也会引出上下级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和地方统计部门之间的统计数据博弈,进而影响到统计数据从下到上的(纵向的)搜集、传递与综合(下面称为“统计生产过程”,简称“生产过程”)。这种影响可能会使数据失真或导致对真实情况或大或小的偏离发生。通过对这些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研究,将使我们对统计数据的质量状况、成因及变动情况有一个更为细致的认识,有助于形成基于统计博弈观点的统计数据质量改进的新思考。
根据Cykana&Stern的说法[4],数据质量问题产生于四个方面: (1)数据生成过程问题; (2)系统问题; (3)政策和策略问题; (4)数据设计问题。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产生也应当是这样。本文集中考察这些数据质量问题产生的第一方面,即从数据源头到数据最终用户的各纵向利益相关者在数据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统计博弈关系,但同时也考虑了相关的地方政府官员等外部力量对这一过程有倾向干预的一种表达。
一、政府统计过程的基本事实与纵向博弈关系归纳
政府统计数据的“生产过程”(或传递过程[5])大致可划分为信息源头、传递与处理过程和最后的用户三个阶段。这一生产过程的制度安排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配套法规中[6],结合部分统计实践,我们把政府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使用的主要事实整理如下:
1.政府作为政府统计信息服务的委托方,是统计数据的最终用户。政府统计的目的是“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其调查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另外还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体,其中主要部分是企事业组织。
2.统计活动的主要监督者是统计机构内专门设立的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以下统称“检查部门”)。其中,汇总整理阶段要对调查阶段或前面阶段得到的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审查。具体来讲,县级以上及国家统计局是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检查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与制度的实施,包括检查、审定统计资料和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3.综合统计信息的源头是调查对象,中间要经过若干次由统计部门进行的审查、汇总、整理、分析并上报的过程。在这个生成链上,每一个环节都有若干数据的提供方(下称“报方”)和一个接收方(这是若干个多对一的关系)。接收方负有审查这些报方提供数据的义务,因此接收方可以简称“查方”。在每一个环节上,查方就是委托方,而报方即是代理方。
4.统计调查方式有普查、抽样调查、报表、重点调查等等。这些调查方法,被不同级的统计部门用来在与调查对象的互动中收集统计信息。
5.在统计信息生成过程中,不同方面的利益差异或冲突[7],都会构成对统计数据形成过程中的干预。一般的统计数据生成过程可以抽象化或归纳为:原始数据来自基层单位,这是众多的最低层次的报方。他们向相应的统计部门提供基层统计数据,统计部门审查并汇总整理。每经过一次审查汇总,数据的综合度就提高一次,经过n级(自然数n≥1)加工整理后,形成最终用户所需要的政府统计数据。从基层到最终用户,报方有第一级的、第二级的,……第n级的;查方有第一级(基层统计部门)的、第二级的,……第n级的。最终用户处在数据生产过程的终端。
在忽略不同层次的报方与查方差异后,这一串纵向博弈关系就可以简化为一串同类而处于不同层次的相邻“报与查”博弈关系了,即一种n阶段的动态博弈,其每一阶段是类似的“报与查”博弈。而外部对数据生成过程的干预即可以看成是对不同级中相邻“报与查”博弈关系的干预。
二、相邻报方与查方之间的博弈
报方提供统计数据是为了完成统计义务,报真或报假都基于对自己是否有好处;查方认真查假要付出努力。若有数据失真而未能查出,会带来误导政府决策的后果,同时会引出查方损失:业绩下降、部门经费被减少、领导失去部分当期利益或下期收益等。相邻报、查方的博弈是这样的:在第一阶段,报方可以选择“报真”数据或“报假”数据,分别简称报真、报假;第二阶段,在不知报方选择下,查方选择“简单审核”或“严格审核”,分别简称“简审”、“严审”。在简审下,查不出上报数据有无失真,在“严审”下,报假可以被“查出失真”。总之,查方的策略集为{简审,严审},所有报方的策略集为{报真,报假}。
假设不同级上的上下各报方、查方都是无差别的,有相同的策略空间和收益函数;报方“报假”的付出为-A,报方提供真数据的付出是-kA,常数A>0(以下约定文中所有的参数均为非负数), k>1;查方简审的成本为-B,严审成本为-MB,常数M>1,查出失真后,对报假方的处罚为-2kA,而查方可以及时消除失真数据的影响,只付出了严审成本;有失真而查不出时,查方要面对的处罚为-2B。查方推测报方的报假概率为r,报真概率为1-r(0<r<1), r可称为“报假倾向”。查方选择严审的概率为P(0≤P<1),可称为“监督力度”。
我们引入外部(主要是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官员)有特定倾向的干预变量G,当G=0时,表示外部对“报与查”博弈无干预,G→1时,表示干预达到最大。
从统计实践看,博弈时序、各方策略集合与收益函数、报假倾向r、监督力度P可以是共同知识;而报方的确切选择是查方不知道的,是私人信息。这是二阶段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根据博弈的扩展式表达与标准式的可转换性以及静态博弈的定义[8],我们可以把这二阶段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转化为下面等价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我们的讨论回到二阶段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模型上来。容易看出,随着参数的不同,有四种可能的纳什均衡出现:在条件式(1)和式(2)同时成立时,纳什均衡是报方选择“报假”,查方选择“严审”;式(1)不成立而式(2)成立时,报方选择“报真”,查方选择“严审”;式(1)成立而式(2)不成立时,报方选择“报假”,查方选择“简审”;式(1)和式(2)都不成立时,报方选择“报真”,查方选择“简审”。其中第三种均衡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最理想的状态是第一种:既得真实数据又有相对低的监督成本。
在整个数据生成链上,每级中有若干个这样的博弈重复发生着,不同级上这样的博弈也在重复着。
四、模型的政策含义———几项结论
(1)报方并不必然地报假。报假的充要条件是对其相对处罚力度kA(1-G)P要低于报真给报方带来的收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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