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西方的非形式逻辑运动与我国逻辑学的走向分析
-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 日期:2009-3-31 16:39:22
有人说:“逻辑”只能是“形式的”,“非形式的”就一定不是逻辑。按照这种说法,岂不是直到上个世纪末还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学家!前面已经提及,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中,非形式的内容多于形式的内容,这一说法是有根据的。亚氏的三段论是形式的,这没有疑问,但就《工具论》涉及的论题的广泛性,就三段论在《工具论》中所占的篇幅来讲,即就亚氏逻辑的整体内容来讲,它主要的并不是“形式的”,而是“非形式的”。所以,如果承认《工具论》是亚氏逻辑的专著,那么我们就很难说亚氏逻辑完全是“形式的”。或许,我们不必太在乎非形式逻辑是否会因其“非形式性”而为形式论者拒于逻辑科学的门外,如果学生们能确确实实地从这一门学科中受益,这才是最重要的。亚氏的逻辑并没有因为他本人称之为“修辞学”而失去其作为指导人们理性思维的重要工具这一地位。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数理逻辑与哲学的关系,丝毫不比广义上的非形式逻辑与哲学的关系密切。如果数理逻辑才是唯一的逻辑,那么逻辑学根本就不该继续留在哲学系。“对亚里士多德、阿奎那、笛卡尔、莱布尼茨、康德和黑格尔来说,逻辑学是哲学的逻辑,尤其要说的是,哲学中的语句和推理的句法是自然语言的句法。如果逻辑想要说明哲学中的推理,其句法必须是自然的。借用函数数学中的句法所得到的逻辑不是自然的。”[①f]“事实上对《符号逻辑杂志》上那一类研究既有兴趣,又能理解的人中,绝大部分是数学家,哲学家寥寥无几”[②f],也难怪早在1968年莱舍尔(N.Rescher)就指出,“用不了几年,数理逻辑将成为与哲学完全分离的研究领域。”[③f]多少有点讽刺意味的是,现在有些大学(如英国的曼彻斯特大学)的哲学系,已经“清除”了所有的逻辑学家,逻辑学教学由数学系担任,并声称“哲学家不需学习这门课程”。[④f]美国西北大学的荣誉教授哈里斯(E.Harris)在谈及哲学家们一味追求逻辑的所谓“科学技术性”而忽略其人文性时写道:“尽管科学技术曾一度似乎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或包治百病,现在它却被证明是造成一切问题中最棘手的难题的罪魁祸首。这些难题虽然与我们文明的进步本身不可分离,却是对其继续存在的威胁,然而对这些问题,这一进步看来没有办法加以解决……我们关于逻辑和哲学的概念亟待修改,它们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可能是最基本的。”[①g]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数理逻辑的纯技术化和数学化发展,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对逻辑的存在构成了威胁,尽管我们不否认它在逻辑科学发展中所起过的重大作用。
当然,反对把数理逻辑作为哲学的内容或作为研究哲学的有效工具,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否定其研究价值。作为一种理论体系,数理逻辑在形式方面的独特优美性,足以让包括非形式逻辑在内的其他学科为之赞叹,它在数学基础的论证方面,计算机思维的应用方面,或许还有着现代人远没有发现的巨大潜力和广阔前景。“它不可能消失,也没有谁在主张它应该消失。问题在于,逻辑是用来给我们对论证的评估提供准则的,然而,今天所教的形式逻辑却无法充分地做到这一点。”[②g]数理逻辑更适于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或者作为数学系或计算机系的一门基础学科继续其辉煌。
当笔者通过电航(e-mail)向欧洲一所著名逻辑学院的负责人谈及中国所存在着的用数理逻辑取代传统逻辑一类的自然语言逻辑的倾向并征求他的看法时,他的答复是:“考虑到数理逻辑已经成了数学的一个分支,我不会轻率地采取这样的行动的。”“你们中国人在弗晰逻辑方面,不是很有造诣吗。”http://www.dxlww.net代写论文网
非常有趣的是,在《非形式逻辑》(1984年第3期)上,诺尔特(J.N-olt)发表过一篇《中国的非形式逻辑》的文章。结尾时他写道:“如果中国人真的迈向非形式逻辑的领域,毫无疑问,他们会带来新的思想,并极大地丰富这一学科。”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数理逻辑和非形式逻辑(广义的)这两杂以亚氏逻辑为同一祖先的智慧之花,还会为逻辑学发展的正统而争论不休,但无论如何,它们还会在推进人类文明的过程中,各自发挥其作用并长期“共处”下去。
注释:
①a 本文不作区分地使用“数理逻辑”“符号逻辑”,同时,也把“现代逻辑”看成其同义词,而不具体讨论它与前两者之间的带有争议性的区别。
②a TrudyGovier,ProblemsinArgumenhtAnalysisandEvaluation,Fo-risPublications,Dordrecht-Holland,1987,p.2.
③a StephenToulmin,TheUsesofArgument,UniversityPark,Penn,1959,PP.1-2.
④a HowardKahane,LogicandContemporaryRhetoric,Belmont,CA:Wad-sworth,1970,p.vii.
⑤a 同上。
①b 转引自GaryIseminger主编的“LogicandPhilosophy:SelectedReadi-ngs,MeredithCorporation,NewYorks,1968,第198页。
②b M.Bergmann,J.MoorandJ.Nelson,LogicBook,McGraw-HillPublish-ingCompany,1990.p.46.
③b 参见C.Wellman的ChallengeandResponse:JustificationinEthics,UniversityofIllinoisPress,Carbondale,1970.
④b TrudyGovier,ProblemsinArgumentAnalysisandEvaluation,Fo-risPublications,Dordrecht-Holland,1987.p.5.
①c R.H.JohnsonJ.A.Blair,InformallogicNewsletter,Windsor,1978,Vol,i,No.1.p.1.
①d 以上列举的这些论题,主要参考了R.H.Johnson和J.A.Blair的“TheRec-entDevelopmentofinformallogic”一文。此文刊于“InformalLogic:TheFirstInternationalSymposium”,Edgepress,1980,第3—28页。
②d TrudyGovier,ProblemsinArgumentAnalysisandEvaluation,For-isPublications,Dordrecht-Holland,1987,p.10.
③d M.Scriven,ThePhilosophicalandPragmaticSignificanceofInfo-rmalLogic此文刊于“Informallogic:TheFirstInternationalSymposium,Edgepress,1980,第147—160页。
④d InformalLogic,VolIX,Nos,23,1987.
⑤d 由于全称命题通常符号化为蕴涵式,所以当其主项为空集时,也就是说其相应的蕴涵式前件为假,依据前面已讨论过的“蕴涵怪论”的规定,该蕴涵式为真,故上述全称命题也即为真,但相应的特称命题显然为假。
①e 萨莫斯是在西方有相当影响的逻辑学家。他致力于“填补”逻辑形式与自然句法之间所存在的“鸿沟”并且卓有成效。参见G.Englebretsen所著“ThreeLogicians”,VanGorcumComp.B.V,Netherlands,1981.
②e I.M.CopiJ.A.Gould,Readingsonlogic,TheMacmillanCompany,newYork,1964,p.63.
③e 引自图尔明在第三届国际非形式逻辑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InformalLogic”,Vol.XI.NO.1,1989,P.55.
④e Wittgenstein,AMemoir,OxfordUniversityPress,1958,p.39.
⑤e G.Rylle,FormalandInformalLogic〔See,I.M.CopiJ.A.Gould(e-ds)ContemporaryReadingsinLogicalTheory,MacmillanCompany,1967,p.222.〕.
⑥e P.F.Strawson,TwoKindsoflogics〔See,G.Iseminger(ed),LogicandPhilosophy:selectedReadings,MeredithCorpration,NewYork,1968,p.231〕.
⑦e 同上书,第239—240页。
①f G.Englebretsen,ThreeLogicians,VanGorcumComp.B.V,Netherla-nds,1981,p.110.
②f 同上。
③f N.Rescher,Topicsinphilosophicallogic,Dordrech,Holland,1968,p.4.
④f 这是笔者从电脑的万维网中所获的信息。曼彻斯特大学的一位教授通过该网络寻求帮助,说他们哲学系有一个十分优秀的毕业生想学习逻辑,不知使用什么教材好。哲学系的毕业生没学过逻辑课,这引起了轩然大波,于是该教授作如是解释。
①g E.Harris,Formal,TranscendentalDialecticalThinking:LogicReality,StateUniversityofNewYorkRress,1987,p.2.
②g TrudyGovier,ProblemsinArgumentAnalysisandEvaluation,For-isPublications,Dordrecht-Holland,1987,p.7.
代写论文联系方式
联系QQ:904272800

联系信箱:904272800@qq.com

代写论文导航
客户、写手申请单
最新论文
热点论文